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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4 21:34:20瀏覽397|回應0|推薦1 | |
看到高院為了討好愛貪污的掰咖夫人,竟然把其貪污所得中的存款四百六十三萬多元,包括七十三萬兩千元生活費與三百九十萬元律師費。 這算什麼?一個貪污又愛洗錢的掰咖夫人,會差這四百六十三萬多元?之前那麼多貪污費用一毛都沒拿回來,表示在境外還有一大堆錢,在國內未曝光的也有不少,有差這四百多萬? 尤此可知,之前傳言中高院內有貪污犯的共犯,現在看來這事一點都不假,竟然會用這種鳥理由.........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十二萬兩千元,預留六月費用是七十三萬兩千元,加上律師費共三百九十萬元,裁准發還四百六十三萬兩千元。 一個貪污犯的家屬需要每月十二萬二仟元?還可以花三百九十萬元請律師?這高院不是在包庇特權與貪污犯的犯罪又是什麼?全台灣哪一個家庭可以每個月有十二萬二仟元的生活費?又可以花三百九十萬元請律師? 再說了,全台灣又有哪一個罪犯擁有此種特權?而且還是高院特別允許?這不是高院內有內奸又是什麼? 所以這所謂的世紀大案,後續結果不看也知道,一定是司法包庇特權貪污,隨隨便便輕判了事,法院裡面內奸與共犯那麼多,能判出個什麼鳥出來給大家心服口服?不輕判那才有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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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