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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 04:54:23瀏覽881|回應1|推薦5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條就香港境內有關國家安全,即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條文作出立法指引的憲法條文。擔任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李柱銘指出《第二十三條》關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是於1989年發生六四事件後才再次加入《基本法》草稿中,司徒華則認為條文是針對支聯會的! 2002年至2003年期間,這項條文的立法過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彈,引發2003年的七一遊行,加上法案表決前夕代表自由黨的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辭職,特區政府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支持,最終暫時收回條文終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同時很多專家學者指出「二十三條立法」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務,不利於一國兩制的實施,對香港作爲中國民主制度的實踐參考,有害無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於1988年8月發表《基本法》第一稿,稿內第二十二條(即《第二十三條》前身)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第一稿公佈後社會意見認為條文含糊,認為條文應刪去「顛覆」字眼。於是草委會隨後在1989年2月發表《基本法》第二稿《第二十三條》中刪除「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釋疑慮。條文中又加入「自行立法」字眼,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適當時機才立法。 但1989年發生六四事件後,中央政府認為需要收緊有關條文,重新於最後修訂的條文中加入「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並於條文中加上香港政治性組織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進行政治活動和建立聯繫,以避免香港成為「顛覆基地! 2002年中,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錢其琛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希望香港儘快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除了把現時法律已經銜蓋但過時的法例進行修訂外,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提案作出諮詢。有人認為此舉反映特首董建華積極回應錢其琛的講話。 根據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會把現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 香港特區政府開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就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土等罪行進行諮詢。市民對諮詢文件反應熱烈,對立法作出多項建議。香港各政黨及專業團體就條文的立法過程提出積極的建議。雖然《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同時也清楚訂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但是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指出「23條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令很多人憂慮這項法例可能會影嚮港人本來擁有的人權和自由,除部分親北京人士和社團對立法表示支持,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無助和憂慮。另外,公眾對法例中將可能引進內地法例中「國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過這個慨念,政府可以隨時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而取締任何民間組織,而無須提出證據。 咨詢期間,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專程到多間大學出席研討會,但研討會卻演變成雙方的一場口舌戰而不是理性討論,令研討會最終不歡而散。期間葉太的言論引發不少爭議,當中最廣為國際傳媒報導者為「希特拉也是民主制度選舉出來的」;另一方面,出席研討會的大學生亦有激烈反應,例如多次在葉太發言時以噓聲和「局長落台」打斷其話柄。其後葉太以公務繁忙為理由,決定取消出席三所專上院校的同類研討會。 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認為,此文件過於嚴苛,刑事條文泛政治化,其中「國家安全」被誇大,而許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對基本人權和自由没有應有的保障。諮詢文件引起市民憂慮的部分:
![]() 不滿葉劉淑儀的示威者展示以其「掃把頭」外型製成的道具 反對意見: 就著以上不同意見,香港市民對立法仍有不同的具體立場。綜合來說,有以下四種不同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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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