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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2012/02/21 04:54:23瀏覽582|回應1|推薦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條就香港境內有關國家安全,即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條文作出立法指引的憲法條文。擔任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李柱銘指出《第二十三條》關於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是於1989年發生六四事件後才再次加入《基本法》草稿中,司徒華則認為條文是針對支聯會!

2002年2003年期間,這項條文的立法過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彈,引發2003年的七一遊行,加上法案表決前夕代表自由黨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辭職,特區政府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支持,最終暫時收回條文終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同時很多專家學者指出「二十三條立法」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務,不利於一國兩制的實施,對香港作爲中國民主制度的實踐參考,有害無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988年8月發表《基本法》第一稿,稿內第二十二條(即《第二十三條》前身)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第一稿公佈後社會意見認為條文含糊,認為條文應刪去「顛覆」字眼。於是草委會隨後在1989年2月發表《基本法》第二稿《第二十三條》中刪除「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以釋疑慮。條文中又加入「自行立法」字眼,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在適當時機才立法。

1989年發生六四事件後,中央政府認為需要收緊有關條文,重新於最後修訂的條文中加入「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並於條文中加上香港政治性組織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進行政治活動和建立聯繫,以避免香港成為「顛覆基地!

2002年中,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錢其琛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希望香港儘快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除了把現時法律已經銜蓋但過時的法例進行修訂外,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提案作出諮詢。有人認為此舉反映特首董建華積極回應錢其琛的講話。

根據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會把現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

香港特區政府開始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就叛國,顛覆,及分裂國土等罪行進行諮詢。市民對諮詢文件反應熱烈,對立法作出多項建議。香港各政黨及專業團體就條文的立法過程提出積極的建議。雖然《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必須就《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同時也清楚訂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自由,但是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指出「23條就像有把刀在你頭上」,令很多人憂慮這項法例可能會影嚮港人本來擁有的人權和自由,除部分親北京人士和社團對立法表示支持,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無助和憂慮。另外,公眾對法例中將可能引進內地法例中「國家安全」的慨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過這個慨念,政府可以隨時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而取締任何民間組織,而無須提出證據。

咨詢期間,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專程到多間大學出席研討會,但研討會卻演變成雙方的一場口舌戰而不是理性討論,令研討會最終不歡而散。期間葉太的言論引發不少爭議,當中最廣為國際傳媒報導者為「希特拉也是民主制度選舉出來的」;另一方面,出席研討會的大學生亦有激烈反應,例如多次在葉太發言時以噓聲和「局長落台」打斷其話柄。其後葉太以公務繁忙為理由,決定取消出席三所專上院校的同類研討會。

政治人士和市民普遍認為,此文件過於嚴苛,刑事條文泛政治化,其中「國家安全」被誇大,而許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對基本人權和自由没有應有的保障。諮詢文件引起市民憂慮的部分:

  • 中国内地境内如有組織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權查禁該組織的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
  • 「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許市民監察政府,但建議的條文使反對「政府」等同於反對「國家」。
  • 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實屬製造白色恐怖之舉。
  •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知情不報者可被檢控,引入古代連坐法。
  • 「煽動」「處理煽動」「管有煽動」「知情不報」之類罪行,可能會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造成潜在威脇。
  • 檢控「煽動叛亂」罪行不設時限,疑當局即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行」。
  • 條例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不論他身處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論國籍,也受法律約束。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不滿葉劉淑儀的示威者展示以其「掃把頭」外型製成的道具

反對意見:

  • 第23條立法政府可以以言入罪,不符合《約翰內斯堡原則》。
  • 第23條立法草案條文過於含糊,欠缺免責條款,不符合普通法原則。
  • 中央政府有不少以言入罪的先例,若香港政府訂立相似的法例,難保不在中央政府壓力下,出現相同狀況。
  • 草案對違法言論的定義過於空泛,很多異議、反對言論均可能構成入罪,恐怕條例會很易成為政府以言入罪,壓制言論的工具。即使條例備而不用,仍會對民間言論構成無形壓力,長遠影響香港的言論空間。
  • 香港尚未實行政制民主化,市民無實權問責於政府,無條件與西方民主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澳洲)相提並論。即使西方國家有類似條例,由於市民有相當多的制衡手段,所以不構成問題;相反,香港政府的行政、立法權力,均並非由普選產生,市民只是單方面承受政府相關權力,無從制衡,難保他日香港政府不借此壓制反對意見。
  • 雖然政府一直宣稱「23條的條文和刑罰比很多西方民主國家寬鬆」,但由於香港政制不民主,難保將來港府不會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下擅自收緊刑罰。
  • 由於有關概念定義模糊,若強行倉促立法,政府需要面對立法不完善而做成的後果,包括市民應有的權利被剝削,或立法使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變相轉交與中央政府,使中央可以利用有關法例制約港人。
  • 就著以上不同意見,香港市民對立法仍有不同的具體立場。綜合來說,有以下四種不同的立場:

    1. 堅持一切依舊,反對任何形式的立法。
    2. 反對就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立法,但不反對政府就有關法例的其他條文的修訂。
    3. 反對倉促立法,所以在通過法例之前,必須對草案進行嚴謹的討論。
    4. 反對草案修訂收窄現有的公民權利,但同意另立較寬鬆的草案,再行修改法例,以適應主權移交後的客觀環境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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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onnywong1210&aid=6136655

     回應文章

    高雄
    回答作家
    2012/09/21 12:58
    雖然香港不能通過基本法23條但是澳門立法會  已經通過基本法23條對中國根本無所謂資料如下http://www.youtube.com/watch?v=DFfRDKCQ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