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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淪為執政者聯外制內、保住政權的工具?
2010/07/02 09:46:07瀏覽236|回應0|推薦0

馬政府對ECFA的決策不但沒有上述形成共識的程序,甚至不顧國內質疑、批評的意見,執意與中國簽署
ECFA,且台灣一向自豪的民主機制,卻在國民黨執政行政、立法占絕對多數的情況下,蕩然無存,人民不能進行公投決定、立法院無法實質審查,執政黨只在意
儘快讓ECFA通過,讓人懷疑ECFA是否淪為執政者聯外制內、保住政權的工具?

*馬政府對ECFA說一套、做一套,不論是民意要求公投決定,或是要求立院監督ECFA。
*總統馬英九過去曾宣稱,不反對公投,在野黨要發動公投,政府不會干預,但在野黨依法提出兩次ECFA公投案,卻全遭政院公審會駁回。
*馬英九也曾說,對於ECFA,國會監督非常重要,政府一定會落實國會監督,絕對不會逃避,馬政府並以廣告訴求,「與其盲目反對,不如理性監督」,但面對在野黨要求ECFA付委實質審查,國民黨卻仗多數席次攔阻,連付委審查都封殺。
*國民黨強行逕付二讀,連立院付委審查都不行,只求快速過關,還談什麼監督?
*都打成一團,前排發言台還有女綠委拿杯敲喊:「反對逕付二讀!」王金平說不知道有人反對,所以ECFA徑付二讀!人民是白痴嗎?
*執政黨「鴨霸」,馬總統近日強力介入立法院議事運作,過度干預立法權,在憲政體制上非常不恰當。執政黨意圖強渡關山,沒有給社會大眾、在野黨、甚至國民黨籍立委實質審查的機會,這對憲政體制與民主機制是非常嚴重的傷害。在ECFA這個議題上,馬英九總統一直要在野黨「理性監督」,卻又封殺任何在野黨在體制內可能實質監督的途徑,擺明一副就是要完全照「朕的旨意」。事實上,他也講明:「我們不怕你罵!」還真有中國專制帝王的味道。


顧整個ECFA談判過程,在野黨與社會大眾,對內容幾乎完全不知;想公投又被封殺,馬政府的蠻橫霸道,已可見一斑。現在好不容易盼到ECFA送國會審議,
馬總統竟說不能「逐條審查」,只能「包裹表決」。這種國會審議,還有何實質意義?立法院將再次淪為過去威權時代的「橡皮圖章」。

請看看
美國國會如何審查「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是二○○七年,在前美國總統布希主政時所簽訂。但國會卻不肯直接買單,認為此協定並未掃除美國出口汽車和牛
肉到南韓的障礙,而予以杯葛至今。面臨此僵局,南韓總統李明博後來只好改變態度,表示願意重啟汽車產業方面的談判,試圖找尋妥協的方案。

馬總統說立法院若逐條審查ECFA,會影響他國與台灣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的意願,還強調「不是我們鴨霸,這是國際慣例!」但美韓簽好的自貿協定,都可以再修或重啟談判,為什麼台灣與中國簽的ECFA就不行?不管ECFA的內容合不合理,台灣的國會只能照單全收?


實,如果馬政府要堵住在野黨的嘴,只要公開宣示ECFA是台灣與中國兩國之間的國際條約,則依照目前現行法令規定,確實可以包裹表決。偏偏吳敦義說:「兩
岸處互不否認階段,但大陸不會正式承認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因此ECFA不是條約」。不是條約,卻硬要用「長得像條約」來處理,擺明就是要逃避國會
監督。 


ECFA並非國與國之間的協定,不是國際條約,若送國會審議,必須逐條審查。

 行政院會在通過兩岸經濟協議ECFA之後,立即送立法院審議。但馬英九總統表明ECFA比照條約不能逐條審查,而行政院長吳敦義卻又表示,ECFA依嚴謹定義不是條約,但性質、樣貌、狀況又像條約,所以立法院雖有權否決,但卻不能修改。此種說法存在極大的法理矛盾。

 
首先,一般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時,都是以國對國的國際條約形式,簽訂主體是外交部,且事後都須由國會批准通過,如美韓自由貿易協定即是,有些
國家甚至需要由國民進行公民投票,待其通過後才能生效,如歐盟馬斯垂克條約即是。若是如此,由於我國的條約締結法草案還在立院二讀階段尚未通過,因此其簽
署的適用法源是外交部行政命令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只有此種情況下國會的審議方式才是只能准或不准而不能修改條文的包裹表決。

 然
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條約或協定,依本準則之規定處
理。」,所以如果援引「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來處理ECFA,則簽署對造的中方即成為「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等於坐實「一邊一國」
的法律基礎。因此,馬政府基於自身的兩岸定位主張,當然不敢主張ECFA是國對國的國際條約形式,不敢援引「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來處理ECFA,結果讓
ECFA的立法院審議變成四不像。

 其次,馬政府強調依憲法、大法官329號解釋令認定ECFA不是條約,但卻又畏於民意而要交付立法院
通過。離譜的是,既然要交付立法院通過,卻又不准立法院逐條審議,硬說ECFA是「長得像條約」的「準條約」,既不是國內法也不是預算,只可以否決而不能
從中挑一條審議,此種說法存在極大的法理矛盾。如果馬政府認為ECFA不是條約,自然不援引「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來處理ECFA,但依我國法律規章,沒
有「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以外的法律規定「協議」需要立法機關批准,也就是說將不是條約的ECFA交付立法院審議,是一種毫無法源根據的做法。

 
以美國為例,當美國與他國簽署FTA時,都是由行政部門先取得國會授權,再進行內容協議討論,最後以條約形式送回國會審議,此時國會只能決定批准與否,若
國會不予批准通過,就須與對手國重啟談判。如果要立法院的審查只能是批准與否的包裹表決,那麼就大膽承認ECFA是條約,依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來處
理,由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胡錦濤來簽署;如果要硬說ECFA不是條約,那麼就應依法讓立法院逐條審查。不要用任誰都不懂的「準條
約」名詞來滹攏人民。

 值得注意的是,馬政府在ECFA談判初期不但不先從國會取得原則性授權,甚至不採透明方式讓各界參與討論監督,在
黑箱作業之後自然衍生眾多爭議。馬英九過去承諾ECFA簽署一定會接受國會監督,但現在馬英九總統卻又表明ECFA比照條約不能逐條審查,只能採取批准與
否的包裹表決,而這種做法即是迴避實質審查,怎麼能算是國會監督呢?立法院若放棄實質審查的職權,等於自我閹割,不僅失職,也對不起台灣人民。馬英九有責任向立委溝通ECFA,他也有義務動員國民黨立委讓ECFA過關,至於ECFA如何審,他卻必須尊重立法院,如何審查,畢竟應該屬於國會自主空間。     更重要的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是,個人或政黨的價值好惡,不能取代程序的中立性,ECFA值得通過,但如何審,就讓立院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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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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