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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需為刊登新聞內容付費
2021/10/26 06:28:39瀏覽283|回應0|推薦0

數位平台需為刊登新聞內容付費 (自由時報)

文/魏思源

根據台灣數位媒體應用行銷協會(DMA)最新統計數據,二○一九年台灣數位廣告整體市場規模已達四五八.四一億,相較於二○一八年三八九.六六億再成長了十七.六%,其主要媒介包括谷歌、臉書、LINE等,其中又以臉書和谷歌佔大宗,於數位廣告中佔七至八成,約三六六.七億元。

然而谷歌、臉書、LINE等數位平台多數未付費取得刊登權,卻在數位世界囊括多數廣告收入,不合理的收益分潤,不只阻斷報業等媒體生存權,也衝擊公關、行銷等廣告產業,尤其對報業是很大的傷害,因為多數報業辛苦培養記者、產出優質內容,但臉書、谷歌這類數位平台興起,用了這麼好的內容卻一毛錢不付,扭曲資訊供需,作法不合理。有價的媒體內容必須獲得合理分潤,才能扶植本國新聞媒體繼續製作優質原生內容,讓全民受惠。不然在劣幣逐良幣下,未來民眾只能閱讀免費而非好的內容。

近年澳洲等國陸續協助報業等媒體,向臉書等科技巨獸爭取內容付費,澳洲國會日前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率先立法,在全球反科技壟斷的潮流中取得領先地位,加拿大、英國、歐盟、印度等國家隨即跟進,此外,社群媒體龍頭臉書公司廿一日與成員包括「世界報」、費加洛報」等知名媒體的法國新聞媒體聯盟達成初步協議,臉書將為在其平台上呈現的新聞內容,付費給媒體機構。

由於臉書、谷歌等科技大廠作為跨國企業,若我國政府放任個別媒體與其對等談判,恐是辦不到的事。

政府應該跟進澳洲等國作法,利用立法模式協助內容產業進入健康生存環境,確保新聞業可從谷歌及臉書兩大社群平台取得合理報酬,並建立付費機制,及早跟上「新聞付費」的產業新慣例,也才能確保國內傳統媒體永續發展。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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