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8/04/12 23:55:47瀏覽182|回應0|推薦0 | |
你被 by pass 了嗎 01 淺談_試用期勞工之解雇問題 未滿三個月的解僱,常常是人資單位頭痛的問題之一。 「明明不符合給付預告工資資格, 因為主管太晚提出不適任, 基於提前十天通報的規定, 公司還要多花10天的薪資並支付資遣費…」 有類似上述抱怨的公司, 如果在正式勞動契約生效前,運用勞資兩造之試用約定, 即可不從「資遣」的角度處理相關案例。 因此,為避免因解雇到職未滿三個月不適任人員多衍生的費用, 人資單位或可參酌下列二作法: 1. 若該職務需有試用期,可參酌如上之參考作法。 2. 若無試用期約定者,應責成各部門主管,提前十日通報人資。 詳細法源、判例與論述,可參酌簡文成老師的兩篇文章: 【標題】:雇主解僱不適任之試用勞工要付資遣費嗎?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02 <1111 span="" style="font-family:'新細明體' , serif" data-mce-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 serif;">一例一休專區>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22347 【相關重點節錄】 文中所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七號之判決: 「…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結論】 因此,若公司於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即有試用期間之約定,此解雇行為便與資遣無關。若無,基於離職通報之規定,除非因天災…等,皆應於十日前通報。故,該10日薪資,非屬預告工資;而係主管未及提前通報所致,不宜歸責員工。
|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