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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_試用期勞工之解雇問題
2018/04/12 23:55:47瀏覽182|回應0|推薦0

你被 by pass 了嗎 01

淺談_試用期勞工之解雇問題

未滿三個月的解僱,常常是人資單位頭痛的問題之一。

「明明不符合給付預告工資資格,

  因為主管太晚提出不適任,

  基於提前十天通報的規定,

  公司還要多花10天的薪資並支付資遣費

有類似上述抱怨的公司,

如果在正式勞動契約生效前,運用勞資兩造之試用約定,

即可不從「資遣」的角度處理相關案例。

因此,為避免因解雇到職未滿三個月不適任人員多衍生的費用,

人資單位或可參酌下列二作法:

1.     若該職務需有試用期,可參酌如上之參考作法。

2.     若無試用期約定者,應責成各部門主管,提前十日通報人資。

詳細法源、判例與論述,可參酌簡文成老師的兩篇文章:

【標題】:雇主解僱不適任之試用勞工要付資遣費嗎?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502

<1111 span="" style="font-family:'新細明體' , serif" data-mce-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 serif;">一例一休專區>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22347

【相關重點節錄】

文中所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七號之判決:

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作為雇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結論】

因此,若公司於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即有試用期間之約定,此解雇行為便與資遣無關。若無,基於離職通報之規定,除非因天災等,皆應於十日前通報。故,該10日薪資,非屬預告工資;而係主管未及提前通報所致,不宜歸責員工。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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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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