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被公公收養為子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一名中國籍陳姓媳婦嫁入台中富豪之家,和公公通姦產下一子,賴翁老來得子,除將這名「孫子」收養同住,還致贈上億元家產;未料陳女丈夫過世後,她尚未取得台灣國籍,所生兒子非婚生,無法繼續留在台灣,先生名下價值數千萬元遺產,也因沒在期限內聲請繼承,被法院視為「拋棄繼承」,弄得「人財兩失」!
中國籍媳婦「無法」留台
70歲的賴翁擁有龐大房地產,他的兒子中度智障,賴翁先為兒子娶一名印尼籍妻子,但經常偷窺騷擾印媳,對方生了一個孫女就逃跑;91年又為兒子迎娶中國籍陳姓女子,有一次賴翁的妻子發現,先生和媳婦躲在房間內,她踩著相疊的兩張椅子,從房間與天花板的空隙往下看,驚見兩人在嘿咻。
賴妻後來發現,媳婦94年生下的孫子跟兒子長相不同,透過管道鑑定,確認孫子其實是丈夫的「種」,憤而提告;法官當庭採驗公公與媳婦DNA比對,證實亂倫產子,各判刑3月。
陳女丈夫97年間過世,留下10筆地及一棟透天厝,市價數千萬元,陳女想繼承,但丈夫與前妻所生女兒對陳女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陳女未取得我國身分證,法律關係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陳女應於繼承開始3年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但她在丈夫過世後3年都未提起,被視為「拋棄繼承」,因而判她敗訴,不能繼承丈夫遺產。
雖然她的兒子獲「公公」致贈上億財產,但賴翁已將這名「孫子」正名為「兒子」並同住,陳女無法享有兒子財產。且陳女在丈夫過世後,雖以「依親」名義請求繼續留在台灣,但去年7月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理由是法律只保障合法婚姻,陳女之子為非婚生子女,不得依親,因此也不能在台居留。據悉,目前陳女還在台灣,但只要行蹤曝光,就可能遭遣返回中國。
5年官司 「人財兩失」
雖說如此,陳女還是有機會翻盤,法界指出,如果陳女又透過結婚等合法管道取得在台居留機會,仍有機會爭取到未成年兒子的監護權,進而掌握兒子的上億財產。
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賴姓公公與陸籍媳婦通姦,產下一子,公公在兒子過世後,將十筆土地與一棟房子交給媳婦繼承,但婆婆主張媳婦沒有繼承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兒子過世時,媳婦仍屬大陸地區人民,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視為拋棄繼承,判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
台中市七十歲賴姓市民,因二兒子有中度智能障礙,便為他娶一名印尼籍媳婦,並生下一女;但印尼籍媳婦指控公公騷擾,離家出走。公公在民國九十一年又為兒子找了陸籍陳姓媳婦,但公公卻與媳婦通姦,婆婆撞見後,控告先生與媳婦,但因罪證不足不起訴。
婆婆將DNA送驗,證實孫子非兒子所生,再次提告。台中地院確認二人亂倫產子,各判刑三月,均易科罰金。
二兒子在九十七年二月間死亡,賴把兒子名下價值數千萬元的十筆土地與一棟房子交給媳婦繼承;媳婦還要求分配先生的剩餘財產二筆土地與現金四百八十八萬多元,主張自己與先生的前妻之女應各分一半。但因已逾請求二年時效,被法院駁回。
婆婆接著以孫女(印尼籍媳婦所生)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委託律師控告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指出媳婦與公公通姦後,在九十四年一月產下一子,並據此在九十七年八月初設戶籍登記,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因通姦被判刑,被內政部撤銷戶籍登記。
台中地院認定媳婦的戶籍登記、定居許可均因違法而撤銷,即回復為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在繼承先生遺產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欲繼承台灣人民的遺產,須在三年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視為拋棄繼承,審結判決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必須塗銷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