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與陸籍媳婦劈腿,妻子告媳婦通姦定讞,賴子後來病逝留有不動產,媳婦爭取繼承,賴妻提訟,指媳婦因通姦被撤銷定居許可,已非國民而是大陸人士,申請繼承應在3年內為之,時效已過,法院判決她勝訴。
賴男之子曾娶一名印尼籍女子,生下一女,後來離婚,賴男再幫兒子物色大陸籍陳女,賴妻後來曾無意間看見丈夫與媳婦做愛,賴男為安撫妻子,拿出房產與現金4千萬元給妻平息此事。
陳女後來生子,曾婦看孫子,覺得越看越不像她兒子親生,她拿兒子與孫子唾液鑑定DNA,驗出二人沒有親子關係,兒子也曾說看過父親和妻子亂倫,曾婦告丈夫與媳婦通姦,二人已被判刑確定。
賴男曾否認通姦生子,更將孫子送回大陸,拒絕配合檢方驗DNA,賴男後來還是認領「孫子為兒子」,並將大筆土地贈與給這名兒子。
賴男之子97年死亡,他孫子並非兒子親生,已無繼承遺產資格,但賴男卻在兒子死後,將兒子名下10筆土地和一棟房子讓大陸籍媳婦繼承,賴男之妻為捍衛土地,再提民事訴訟,主張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
法官審理指出,大陸籍媳婦陳女堅稱不知兒子的父親是誰,最後民刑事判定,她與公公通姦,違法行為已被內政部撤銷定居許可,她的戶籍與中華民國身分也因此失效。
法官表示,陳女如果仍是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依民法規定,亡夫的遺產她可概括繼承,不需主張,也無申請期限;但她身分回復大陸人民,依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年內,需向法院主張繼承,逾期視為拋棄繼承,而陳女主張繼承時效已過,繼承權已不存在,等於要歸還價值數千萬元的10筆土地和一棟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