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胡欣男╱桃園報導】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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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1.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
2.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
這種狀況下, 如屬實...店長 不宜告.業務侵占罪...因為屬公訴無法撤告,如果讓單親或清寒家庭同學(他出於好意), 背上前科,那麼社會潛在的損失就遠大於目前的處罰 ...
"反正都 AAA, BBB有差嗎 ! "
這家超商如果是聯鎖...然後公司就是醬紫硬, 那, 我們應該發起拒買一週 !
3,討論重點 :
(1)動機.
(2)工作準則 :A.如果有明文內規,那麼,被罰也沒話說; B,但是如果沒有,而是店長自己吃或賣給回收自己賺,那總公司罰的應該不同.C.如果沒有,而下料是當公基金或繳回公司,那就看新人有被告知嗎?
4.希望記者或警察及店長及新人,能針對 :工作準則,做說明; 那麼, 吾人才有正確的臧否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