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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報酬金 法部傾向降為1成 。評論 : 堅決反對社會交由搞法律的來治理 !
2011/11/19 18:55:25瀏覽572|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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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報酬金 法部傾向降為1成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9日電)民法賦予拾獲遺失物品的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3/10的報酬,曾引起爭議。法務部傾向將報酬金修正為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並附帶若失主財力不佳,可請求免給予報酬的規定。

現行民法物權編對拾遺報酬請求權,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拾獲者在未獲報償前,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當初立法理由在於鼓勵撿到東西的人應把東西歸還失主。

但去年有一名學生拾獲單親媽媽遺失的新台幣2萬元,卻向對方索取3成報酬金;另有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遺失的4萬元,要求學妹必須給她3成,否則將行使留置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刪除,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召開內部會議討論後,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鍊表示,法務部初步傾向修正為報酬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

此外,法務部也試擬「免報酬條款」,即若遺失物者經濟情況不佳,法官可斟酌情況裁定免除報酬。例如失主是單親媽媽、低收入戶、受災戶等,或是遺失物為失主募款捐獻金等。

法界人士認為,另設免報酬條款,立意良善。有民事庭的法官認為,若原告請求給付1成報酬敗訴時,不但等於歸還失主遺失物,反而還需繳一筆打官司的裁判費,原告、被告雙方權益的衡平性仍待拿捏。1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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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報酬金 法部傾向降為1成 。

評論 : 堅決反對社會交由搞法律的來治理 !

一, 社會應有的次序及行為,不應由 [刻度層面] 考量 ! 而應由四海皆準的心理來約制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民法第805條修正案,把「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3/10」刪除,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但報酬金到底要改訂多少,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召開內部會議討論後,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鍊表示,法務部初步傾向修正為報酬不得超過物品價值的1/10。

ANS : 1. 去年 3/10 ?  今年 1/10?  明年  2/10  ? 顯然永遠不會根絕,或理出一個確認準則.

2. 我們決不會無緣無故,去跟路人索取3/10的報酬,現在,因為別人的疏失,我們反而可以依法要錢 !? 他不給,就東西留下(留置權),天啊 ! 台灣怎麼變這樣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黨團、法務部等等,好像都走入死胡同,忘了社會本來最簡單的道理就是 : <己有不欲勿施於人> 和 <將心比心> 等等,從這裡出發, 可以放諸四海皆準, 不必背法條, 不必拿翻譯機, 社會就可以建立大家認可且合理應有的次序及行為,所有的父母不必擔心出門的子女,由於疏忽而可能會帶來可怕的災難,法條是一把槍 ,如果大家都有槍,那麼我們只好鼓勵自己的子女,只要情況不對,就先拔槍再說,法律既然容許鼓勵見者有份,那麼還需客氣嗎 ? 防備總是帶來防備 -> 先下手就會帶來先下手 -> 狠心帶來狠心 ! 道理很簡單,就因為 <將心比心> !

主啊 ! 神明啊 ! 地球甚麼時候,可以不要再被這群人治理,或者,甚麼時候這群人才會想通 !?

二, [撿到東西本來就應該還人家],[不是我們的東西,不要去搶奪或偷取或留置 ],這些才是正常社會的準則不是嗎 ?

三, 撿到東西本來就應該還人家,不過,當然不妨商量,是否他可以幫我們一下下嗎,而對方是可以一毛都不幫的 !

四, <掉東西的> 跟 <撿到東西的> ,雙方要商量的不是索取 [報酬] 或 {留置權] ,而是大家商量是不是可以 [幫忙] ,由於我幫忙到您 ,現在我也大膽的請求您 [幫忙] !

任何人都應該練習請別人 [幫忙] ,尤其自己真的一時有困難,而不是懶惰,而且 [幫這個忙] 時,也要考量別人的難易度,或時機合宜與否的問題,如果您認為 這個狀況下我會幫,那麼就可以、也應該請別人 [幫忙] ,畢竟我們都是同類啊 ...

這樣社會才會一直提升啊 !

<撿到東西的> , 他的 [報酬] 應該是精神層面的,有關單位可以發大小獎狀, 或由他的服務單位獎勵甚麼的,而他的 實質[報酬] 要等到沒人認領 ! 其實,<撿到東西的> 最大的報酬就是 : 唉啊 ! 這個簡單... 別人的就是別人的,這個也要來試探我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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