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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穿囚服 外交部:痛心 / yahoo 民調 : 50% 開心 ! 30% 火大 ! 只不知是火大美國人? 還是自己人?
2011/11/21 01:41:11瀏覽555|回應0|推薦1
 
劉姍姍穿囚服 外交部:痛心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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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今天表示,駐堪薩斯辦事處劉姍姍身穿囚衣、戴手銬出庭,未獲應有尊重,外交部深感痛心。

劉姍姍因涉外勞契約詐欺罪名遭美國逮捕,台北時間19日零時開預備聽證庭,劉姍姍身穿橘色囚衣,戴著腳鐐、手銬,在法警陪同下步入法庭。劉姍姍在認罪協議中同意賠償2名菲傭約8萬美元,但法官尚未同意。

章計平下午受訪表示,劉姍姍是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在第1次羈押庭,身穿一般服裝且未上手銬,給予應有尊重與禮遇,但這次個別法官依獨立職權的行使辦理,劉姍姍未獲應有尊重,外交部深感痛心。

他說,外交部持續關注後續司法程序,會和律師保持聯繫,讓劉姍姍儘早獲釋。劉姍姍賠償2名菲律賓籍外傭約8萬美元以及委任的律師費用,都由劉姍姍「自己處理」。

此外,章計平表示,劉姍姍委任律師在16日的羈押庭,未要求交保,因此直接還押,也沒有提認罪協商或豁免權,這是法律程序的運用,主要尋求最有利方案,讓劉姍姍儘早獲釋,讓事件儘快落幕。1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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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hoo 民調 : 看完覺得

http://tw.news.yahoo.com/劉姍姍穿囚服-外交部-痛心-093307645.html;_ylt=Akk8HPDJXFusAnq9lSn_vgfABdF_;_ylu=X3oDMTRlcmllNTUxBGNjb2RlA2N0LmMEbWl0A01vc3QgcG9wdWxhciAxNnUgcG9saXRpY3MEcGtnA2EwMDA5YzZhLWUwODItM2MyNS1iN2ZkLTkxODhhNjE1Y2NiOQRwb3MDNgRzZWMDdG9wX3N0b3J5BHZlcgNlMWI5NzYwNi0xMmFjLTExZTEtOTk1Yy1lM2U5OWU4MGQ2YWE-;_ylg=X3oDMTM0cHJ1bjduBGludGwDdHcEbGFuZwN6aC1oYW50LXR3BHBzdGFpZANlMDRmMDFhMy1kYjFmLTM1N2EtOGUwZi00ODRmZTAwMDQ0MTUEcHN0Y2F0A.aUv.ayuwRwdANzdG9yeXBhZ2UEdGVzdAM-;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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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傭領225美元? 外交部駁

    2011/ 11/ 15

駐美外交官劉姍姍涉嫌剋扣外傭薪水的案子,15日民進黨立委公佈FBI的筆錄,痛批外交部說謊,因為筆錄上頭載明,外傭只領225美元的薪水,不是外交部所稱的450美元,不過外交部說,外傭一個月領450美元,都是出於自願,劉姍姍沒有違法。

拿出FBI偵辦劉姍姍,涉嫌剋扣外傭薪水案子的筆錄,民進黨立委要戳破外交部的謊言。

外交部解釋,225美金只是半個月的薪水,問題是,就算一個月有450美金,劉姍姍的聘僱契約中,明明載明月薪是1240美元,住宿夥食醫療保險等費用,一共扣除790美元,已經佔薪水的63%,遠遠超過美國法律規定,不能佔薪水超過30%的規定。

外交部強調這位外傭,是主動自願簽約只領450美元,和民進黨各說各話,而外交部已經派出三位專員前往美國,就等台灣時間16日,在美國召開劉姍姍案的第一次聽證會,才能讓案情漸漸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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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李宇欣/台北報導  2011/11/16〕我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涉虐傭被捕一案,立法院民進黨團昨舉FBI的證詞指出,若外交部一味護短,最後可能讓整個中華民國承受虐傭的不名譽指控。

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將FBI所作的證詞(AFFIDAVIT)放上網路,有網友將其譯為中文。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出示證詞指出,劉姍姍被控涉嫌「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該外傭的簽證是在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所辦,雙方簽署好的契約明定,聘僱期是二年,月薪為一二四○美元,每日工時八小時,每週工時為四十小時,超時則須付加班費,非工作時間無須待在雇主家中。

蔡煌瑯質疑,契約都寫得這麼清楚,為什麼外交部堅稱其月薪是四五○元,再加上一四○元的日用開支?難道FBI會做假筆錄?

恐讓中華民國承受虐傭不名譽指控

蔡煌瑯警告外交部,如果在狀況不明下就急著幫劉姍姍背書,為她自圓其說,這根本就是袒護、徇私、草率、危險;也像當初掩護駐斐濟前代表秦日新案的翻版。中華民國會因此被捲入違反人權、虐待外傭的不名譽指控中,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家形象。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召開記者會,批評外交部未依規定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重傷台灣人權的價值與形象。

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說,勞委會在國內三令五申要求資方,不得剋扣薪資也不得超時工作,沒想到外交部卻帶頭違法,令人感到遺憾;孫指出,連外交部長楊進添都以「僕役」來稱呼該菲籍幫傭,不僅具有歧視意味,也非常不尊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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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事件   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89%E5%A7%8D%E5%A7%8D%E4%BA%8B%E4%BB%B6

當事者背景

劉珊珊在派駐堪薩斯之前為台灣駐菲律賓代表處副代表,先後經歷民進黨政府的駐菲代表吳新興,及後來的代表李傳通。在此之前,劉姍姍曾派駐芝加哥波士頓,並曾擔任外交部國組司科長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副祕書長[2]

[编辑] 事件過程

2011年11月11日劉姍姍突遭聯邦調查局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檢方隨即起訴被告劉姍姍並移送出庭,法官當庭諭令還押。

依檢方指控,劉姍姍強迫其菲籍家庭幫傭超時工作,僅給付工作合約上的三分之一薪資,禁止自由外出,裝置閉路電視監視菲傭[3]。劉姍姍所僱菲律賓籍僕役於八月不告而別,不知去向;但案件發生後,劉姍姍第一時間即已向美警政單位報案,並充分善意配合美執法人員調查該菲籍僕役下落。

三名駐堪薩斯辦事處人員被列為合作證人,二號證人向調查人員表示,劉姍姍不但在知情的況狀下付給該名菲傭低於合約的薪資,還經常大聲斥喝。劉姍姍對前一名幫傭也短付薪資還曾遭劉動粗,變得情緒沮喪與甚至厭食。

三號證人表示,他工作之一是記錄付給該名菲傭的所有款項,給付金額遠低於合約規定,並向調查人員展示該名菲傭簽名的收據,也說劉姍姍對前一個幫傭也沒有依合約金額付薪[4]

美國承辦檢察官表示台灣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美國的關係,屬於非官方性質,劉姍姍可能不適用外交豁免。如果被定罪,她最重可處五年徒刑[5]

劉姍姍在台北時間11月16日晚11點37分左右舉行第一次羈押聽證會,當庭聲明放棄交保權利,在短短不到10分鐘聽證會結束,法官最後裁定將劉姍姍繼續羈押,劉姍姍的律師沃肯則私下表示,劉姍姍希望向檢察官談認罪協定[6]

劉姍姍承認檢方指控的「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僅付菲傭450美元且超時工作,非合約載明的1240美元[7],而且交出八萬零四十四.六二美元的賠償金給兩名受害菲傭[8]。劉姍姍在法庭上說的英文,書記官與法官都表示聽不懂。法官問她是否了解協議內容,劉卻回答謝謝,法官再問一次,她才說NO[9]。針對雇傭的公私問題,劉的回答是私人事務,和外交部的主張雇傭執行公務完全不同[10]

劉案第2次召開預備聽證庭,法官暫不接受劉姍姍的認罪協議。萬一法官不同意認罪協議,劉姍姍將面臨大陪審團起訴庭。[11]

[编辑] 美方反應

[编辑] 政府反應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美國官方發給「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是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是「E-1條約商人簽證」(E-1 Treaty Trader visas)。駐美台灣代表享有的豁免或特權並非來自他們的簽證身分(visa status),而是根據1980年台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在此協定下,劉姍姍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她的豁免權僅限於執行許可的職務範圍內。[12]

[编辑] 司法單位反應

  • 聯邦調查局提交法庭證詞顯示,劉姍姍2010年十一月於菲律賓僱用代名為F.V.的女子,F.V.2011年三月抵達美國堪薩斯市後,卻被要求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十六至十八小時,而且薪水只剩四百至四百五十美元。同時,劉姍姍扣押F.V.的護照與B-1工作簽證,要脅F.V.如果不從,就要將她送回菲律賓。[13]
  • 法院認為劉姍姍拿的是E1貿易簽證,而非外交官使用的A1或A2簽證,因此不享有外交豁免權[14][15]。這項法院文件影響所及不僅於此,還擴及到中華民國所有駐美官員。包括駐美代表袁健生在內,所有駐美官員均持E1簽證,而現在聯邦法院的檔案裡,他們都不是外交官。既然不是外交官,未來一旦站上法庭被告席,豁免問題恐怕根本不存在。[16]
  • 依照美國《拐帶人口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兩位受虐菲傭是「嚴重拐帶人口犯行的受害者」,因此兩人將獲得美國政府核發的T類簽證,可以繼續在美國合法居留及工作,並享有其他福利[17]
  • 劉案第2次召開預備聽證庭,法官暫不接受劉姍姍的認罪協議。根據密蘇里西區聯邦地方檢察署公布的認罪協議第5項,建議劉姍姍在判刑後立即遞解出境,如果法官接受協議,簽發賠償外傭的支票即可生效,如果協議遭拒絕,辯方也有權撤銷協議。[18]

[编辑] 台灣反應

[编辑] 政府反應

  • 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因被控「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嫌遭美國執法單位逮捕,外交部立即表達嚴正抗議,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劉姍姍。[19] 美國專家說,要是她的犯罪行為與職務有關,她也說不定可以使用外交豁免,但是以目前美國調查單位掌握的案情來看,顯非如此[20]。外交部長楊進添當月11日傍晚表示,美方此舉已嚴重違反台灣外交人員所享有的豁免權(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除在第一時間向美方表達嚴正抗議外,並於11日中午召見美國在台協會官員,要求美方立即無條件釋放劉珊珊[21]。駐美代表袁健生說:「女傭是政府僱用的,不是個人問題[22]。」
  • 外交部長楊進添也不滿辦事人做為證人,下令嚴格處分[23]。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15日表示已經在調查這3位證人的不適當行為[24]。此舉引發立委質疑外交部包庇劉姍姍,懲罰說實話的官員。外交部北美司司長令狐榮達表示,辦事處人員基於協尋外傭理由接受FBI會談,並非當證人,檢察官把會面內容當證詞,是有瑕疵。[25]但是根據美國法律,一旦駐處人員證詞被列為呈堂證供,將來受法院傳喚須擔負出庭作證的義務。
  • 外交部表示美國聯邦調查局是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劉姍姍。對劉姍姍疑似貪走菲傭薪水,外交部辯解說外傭確實約定1240美金月薪。結果但其表明有關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自願從月薪中扣除790美元支付,因此每月實領450美元。劉姍姍每月再給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實領590美元,月薪約17700台幣,此金額也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外交部核銷金額相同[26]。章計平以在外交上是很強烈的「粗魯」字眼重批FBI,重申給的薪資不低[27]
  • 劉姍姍認罪前,外交部堅稱劉姍姍清白、無辜,並外派專案小組抵美拯救劉姍姍[28][29],總計金額預估上看30萬美金,約台幣1到2千萬的官司費由全民埋單[30]
  • 劉姍姍認罪後,外交部北美司長令狐榮達說,劉姍姍案為法律案件不影響台美密切合作關係。[31]

外交部日前已強調契約合法,故劉是否涉及貪汙,仍有待釐清。[32]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對劉姍姍身穿囚衣、戴手銬出庭表示外交部深感痛心[33]。行政院長吳敦義說:「對外交部處理劉姍姍事件的評價是,「我覺得外交部的處理不能講100分,可是畢竟現在比較算圓滿,兼顧豁免跟人權以及國格確保[34]。」

[编辑] 立委反應

[编辑] 國民黨反應

  • 藍委也都不相信外交部說法。藍委張顯耀也質疑:「外交部說法,很難取信社會大眾吧,他們應該不會這麼天真的拿去法庭上說吧?」一名熟悉美國法律的人士認為,僕役主動要求扣薪說法違背一般常理,一定會被美國檢方挑戰[35]
  • 有關我駐美堪薩斯代表處長劉姍姍虐傭案,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痛批外交部「對外館的內部稽核是零」,要求外交部必須在三個月之內,提出如何對外館的人事、紀律和審計的有效稽核制度,否則選舉一到,每次被選民問到這種事情,「都讓人感到很丟臉」。[36]

[编辑] 民進黨反應

  • 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在本月13日晚間在政論節目中表示,外交部在整件事情的處置上明顯「暴衝」,盲目力挺一個涉嫌違反人權、虐傭與貪汙的劉姍姍,此舉陷全體台灣人民於不義,讓台灣成為國際笑話;若這名菲傭的薪資真由外交部給付,劉姍姍即涉嫌貪汙[37]。民進黨指稱依簽訂雇傭合約該菲傭可得每月1240美元,工作時數一天八小時,超過皆算加班。可是每月劉姍姍只付給450元美元左右,換算台幣只有15000左右,甚至低於台灣基本工資[38]
  • 民進黨立委蔡煌郎也拿出劉姍姍虐傭案的起訴方文書,指責外交部護短(企圖替劉姍姍脫罪)。
  • 黨團書記長翁金珠同時指出,外交部可以就「外交豁免權」據理力爭,召回劉姍姍,但就涉嫌虐待外勞一事,絕不能護短[39]
  • 立委黃淑英端出勞基法,表示工時、基本薪資、扣抵證件,外交部通通違法,無論是台灣勞基法規範或美國法令都犯法。但勞委會官員強調,外交部雇傭屬於特例範圍[40]
  • 綠委黃偉哲嘲諷說:「難道是菲傭佛心來著,不然怎麼會自己要求扣薪,該不會是外交部逼人家寫的吧?」

[编辑] 勞工團體反應

  • 台灣勞基法明訂每月膳宿費用不得超過薪水的3成,外交部苛扣比例實際上高達6成以上,嚴重違反台灣本國法律,並且該菲傭月薪低於台灣法定最低薪資,被勞工團體批外交部帶頭剝削勞工[41]
  • 台灣的勞工、人權團體認為劉姍姍虐傭嚴重傷害台灣國家形象[42][43],並質疑律師費和賠償金是否還要用公費支付[44][45]
  • 勞工協會專員批評,《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僱主和仲介不得扣留勞工的證件、財物、不得強迫儲蓄,家庭看護的勞動契約上也明載「每週休息一天」;但被資方扣留護照、居留證、手機、強迫儲蓄、全年無休的移工依舊多不勝數,正因為資方都握有一項無敵法寶:「自願」同意書。於是就產生了無數的「我自願不休假」、「自願請僱主保管證件」和「自願每月自薪水扣除五千元儲蓄款」等「同意書」。這是典型的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46]

[编辑] 輿論反應

[编辑] 社會人士評論

  • 前駐美代表吳釗燮表示駐外高層人員風紀問題,劉案並非特例,之前就有駐斐濟代表爆發嚴重風紀問題,更早還有重要館長被立委爆料有嚴重的公器私用情況。一位外交部駐日資深官員則透露,台灣外交部駐美官員遠從菲律賓帶女傭到美國的情形不在少數,可是違反美國最低工資標準,「劉姍姍事件只是冰山一角」[47]
  • 資深華府記者劉屏在中國時報專欄以「請馬總統學學謝瓦納茲」希望馬英九能學習前蘇聯的外交部長謝瓦納茲的做法,勇敢拋下外交特權,讓劉姍姍一案由美國法院定奪[48][49]
  • 前外交部長程建人表示,一九七九年中美斷交後,他返回外交部擔任北美司司長。有一天接到同事來電說,有一位叫做「劉姍姍」的留學生,因為中美斷交的緣故,竟然把自己的綠卡丟掉,還寫信給當時的蔣經國總統說,「我一定要回來台灣共赴國難,和國人同舟共濟」,當下認定這絕對是很愛國的青年。[50]
  •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分析,台灣的外交官員從劉案更應該知道要自愛,因為犯罪賠上的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前途,還可能是台灣多年來奮鬥爭取的外交成果。而從秦日新案到劉姍姍案,外交部的外館人員不循體制內途徑表達對館長的不滿,而寧可對外爆料,甚至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合作來打擊自己人,顯然外交部內部的控管和申訴機制已經瓦解。[51]

[编辑] 網路正反兩面評價

  • 有些華僑忿忿不平,指稱菲傭壞心眼,為了拿綠卡,無所不用其極。但若不要讓人有機可乘,還需「除非己莫為」,法律看不出心眼好壞,犯罪的證據可是清楚的。[52]
  • 部分網友認為劉姍姍的醜聞丟臉到國外,是台灣之恥。[53]劉姍姍又因名字音類似馬英九總統政見633,因此被取綽號為633揶揄[54][55]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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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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