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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陸組團社須45天內付款
2011/07/06 23:44:29瀏覽400|回應0|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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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陸組團社須45天內付款

更新日期:2011/07/06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交通部觀光局重申,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向移民署送件時,應於所檢附之組團契約中,載明組團社保證至遲於團體離境日起四十五日以內繳清團費給我接待社。若大陸組團社不願意配合落實四十五天內支付團費之組團契約規範,觀光局將透過台旅會與海旅會把未履行繳清團費實證轉交大陸主管部門查辦。

交通部觀光局近日發函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為健全兩岸旅遊市場商序,觀光局已經透過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與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簽定組團契約參考事項」(陸方使用名稱為「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團隊組接社合作合同要點」)中,有關團費支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離境後四十五日之內達成共識。兩岸觀光主管機關也已經在今年四月二十日各自發布新聞稿轉知兩岸組、接團旅行社使用。

觀光局指出,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而依據前述第六款規定,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向移民署送件時,應於所檢附之組圖團契約中,載明有關於團費繳交之約定內容規範「組團社應保證至遲於團體離境日起算四十五天內繳清團費給接待社。」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由於大陸組團社「延遲付款」問題並沒有獲得明顯改善,而且,大陸組團社積欠我方接待旅行社款項超過三個月者相當普遍,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得不發起「自律公約」的簽訂,要求業者拒絕接延遲付款組團社旅客,若大陸組團社延遲付款超過四十五天,一定要通報公會知道。

交通部觀光局近日發函旅行商業公會全聯會重申,接待大陸觀光團旅行社向移民署送件時,應於所檢附之組團契約中,載明組團社保證至遲於團體離境日起四十五日以內繳清團費給我接待社。

回答記者詢問,大陸組團社積欠我方團費問題是否依然存在?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許高慶昨(五)日下午說:「當然有啊!而且超過三個月的情形相當普遍。」這也是何以觀光局要再重申這一件事的主要原因。

許高慶強調:「應該說是『延遲付款』,而不是『欠』款!」他進一步表示,為了這個問題,全聯會最近發起旅行業者共同簽訂「自律公約」,希望若旅行社碰到大陸組團社延遲付款超過四十五天的情況,一定要通知公會,全聯會會做公告,「讓大家知道這一家就是欠錢的!」

不過,許高慶也不否認,即使全聯會發起自律公約,改善問題的效果恐怕還是很有限,也因此,現在公會相當頭痛。他嘆,若沒有公部門積極給予支持,即使全聯會再怎麼努力,「做啊手軟去!(台語)」恐怕還是沒轍,希望該公部門出面時,公部門一定要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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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 : SHP : 30% : T/G : 5%, CN T/S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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