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6 18:22:00 台灣醒報 洪秀玲 |
老少旅遊不同價!70歲林老先生參加泰國旅行團,竟被旅行社要求加價4千元,理由是「超過60歲老人恐無消費能力」。今天消基會召開記者會表示匪夷所思,「銀髮族的消費力怎麼會低?」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若簽約前未明確告知且合約未載明,旅行社不得變相加價,消費者有拒絕和退費的權利。
今年70歲的銀行退休經理林先生,在春節報名燦星旅遊的泰國6日遊,團費是16900元,但簽約完後卻被告知年齡超過60歲,「恐無消費能力」,因而被要求加價4000元才能成行,若不同意,解約也需沒收訂金5000元。
「不能接受,簡直是欺負老人。」林先生今天在記者會現場電話受訪時表示,實在氣不過而向消基會投訴,經協調後改加價1000元,才順利前往旅遊。同時他並表示,該團有許多購物行程,他也買了很多東西,「差不多花了一萬元,」證明自己的消費能力一點都不低。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有明確規範費用應如何規定,但仍保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讓雙方針對費用另外約定。
她說,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和服務差異,無法讓每一位消費者都按照齊頭式的平等而繳納相同團費,「可以理解和接受」,但須在簽約前明確的將該訊息告知消費者,而非簽約後硬性要求消費者繳交額外費用。
所以,此一案例既然合約未載明費用,旅行業已違反消保法第17條規定,除收取約定的旅遊費用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消費者可以拒絕支付額外加價,若無法如期成行,也可向業者要求損害賠償。
對此,燦星旅遊認為,網站上都有依照年齡不同的加價說明,應視同合約一部分。只是林先生在店面購買,並沒有看到網站說明,消基會也認為,網站內容是否可以列為合約內容,在此案例恐仍有法律爭議。但蘇錦霞也說,「若消費者是在網路購買看到說明,那就另當別論。」
燦星行銷經理瞿光復受訪時表示,泰國旅遊由於以購物行程居多,向來都有針對65歲以上,24歲以下的加價要求,這次應是「認知落差」,店面服務人員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加價,「將來會針對服務人員和合約內容再做檢討,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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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針對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團費加收四千元,消基會認為「欺老」,觀光局可開罰。業者表示,泰國團針對老人、小孩與學生族群設有「差別定價」,已行之多年;此為當地接待社所訂的規範,台灣旅行社只是如實反映成本。
被投訴的燦星旅行社行銷部經理瞿光復表示,旅客林先生是經由網路查詢行程,再以電話預訂、並至門市繳付訂金,在諮詢的過程中,客服人員確已告知須加收費用,網路行程也明載這項規定,林先生認為未充分告知,應是雙方認知有落差。
瞿光復指出,泰國當地旅行社針對二十四歲以下、六十五歲以上的遊客有加價規定,不只針對燦星,而是台灣各家赴泰國的旅遊團,都會有這項成本支出,只是作法略有不同。
業者也承認,差別定價並不合時宜,但絕無歧視之意。也會將此訊息轉知泰國當地旅行社。
據了解,泰國針對老人、小孩、青少年等較無消費力的族群加收費用,此類糾紛時有所聞。主要原因是泰國團殺低團費,再以購物回扣回補,因此「購物」成為是否獲利的關鍵;無購物力的旅客,就須負擔原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