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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遊泰要加價 消基會:匪夷所思 / 泰方要求 小孩旅遊也得加價 / 評論 : 燦星作法,依共業論, 沒錯 ! 董事長, 請找 SALES問 ,好嗎 ?
2011/05/27 23:35:15瀏覽1764|回應0|推薦0

 

老人遊泰要加價 消基會:匪夷所思
2011-05-26 18:22:00 台灣醒報 洪秀玲

老少旅遊不同價!70歲林老先生參加泰國旅行團,竟被旅行社要求加價4千元,理由是「超過60歲老人恐無消費能力」。今天消基會召開記者會表示匪夷所思,「銀髮族的消費力怎麼會低?」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若簽約前未明確告知且合約未載明,旅行社不得變相加價,消費者有拒絕和退費的權利。

今年70歲的銀行退休經理林先生,在春節報名燦星旅遊的泰國6日遊,團費是16900元,但簽約完後卻被告知年齡超過60歲,「恐無消費能力」,因而被要求加價4000元才能成行,若不同意,解約也需沒收訂金5000元。

「不能接受,簡直是欺負老人。」林先生今天在記者會現場電話受訪時表示,實在氣不過而向消基會投訴,經協調後改加價1000元,才順利前往旅遊。同時他並表示,該團有許多購物行程,他也買了很多東西,「差不多花了一萬元,」證明自己的消費能力一點都不低。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雖有明確規範費用應如何規定,但仍保有契約自由原則,可讓雙方針對費用另外約定。

她說,業者基於成本考量和服務差異,無法讓每一位消費者都按照齊頭式的平等而繳納相同團費,「可以理解和接受」,但須在簽約前明確的將該訊息告知消費者,而非簽約後硬性要求消費者繳交額外費用。

所以,此一案例既然合約未載明費用,旅行業已違反消保法第17條規定,除收取約定的旅遊費用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消費者可以拒絕支付額外加價,若無法如期成行,也可向業者要求損害賠償。

對此,燦星旅遊認為,網站上都有依照年齡不同的加價說明,應視同合約一部分。只是林先生在店面購買,並沒有看到網站說明,消基會也認為,網站內容是否可以列為合約內容,在此案例恐仍有法律爭議。但蘇錦霞也說,「若消費者是在網路購買看到說明,那就另當別論。」

燦星行銷經理瞿光復受訪時表示,泰國旅遊由於以購物行程居多,向來都有針對65歲以上,24歲以下的加價要求,這次應是「認知落差」,店面服務人員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加價,「將來會針對服務人員和合約內容再做檢討,避免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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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方要求 小孩旅遊也得加價

  • 旅行社針對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團費加收四千元,消基會認為「欺老」,觀光局可開罰。業者表示,泰國團針對老人、小孩與學生族群設有「差別定價」,已行之多年;此為當地接待社所訂的規範,台灣旅行社只是如實反映成本。

    被投訴的燦星旅行社行銷部經理瞿光復表示,旅客林先生是經由網路查詢行程,再以電話預訂、並至門市繳付訂金,在諮詢的過程中,客服人員確已告知須加收費用,網路行程也明載這項規定,林先生認為未充分告知,應是雙方認知有落差。

    瞿光復指出,泰國當地旅行社針對二十四歲以下、六十五歲以上的遊客有加價規定,不只針對燦星,而是台灣各家赴泰國的旅遊團,都會有這項成本支出,只是作法略有不同。

    業者也承認,差別定價並不合時宜,但絕無歧視之意。也會將此訊息轉知泰國當地旅行社。

    據了解,泰國針對老人、小孩、青少年等較無消費力的族群加收費用,此類糾紛時有所聞。主要原因是泰國團殺低團費,再以購物回扣回補,因此「購物」成為是否獲利的關鍵;無購物力的旅客,就須負擔原有成本。

  • 【2011/05/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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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遇強迫購物 回國可申訴

    【聯合報/記者羅建怡/台北報導】

    據了解,過去購物最兇的東南亞,目前只剩下泰國有差別訂價,購物站也排得最多,但都堅守「不打、不罵、不關、不騙」四原則;在行程表裡,也會載明有幾站購物、購物站內容,若不消費,頂多遭導遊白眼。

    但若受不合理對待,或觀感不佳,回台都可申訴。若是感受問題,可向旅行社反映,業者會對問題導遊「扣點」,甚至「停團」;若嚴重如變動行程、更改投宿飯店、強迫購物、強索小費,甚至惡言相向、放鴿子等,切記當下留下證據,回國可向觀光局或品保協會申訴。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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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四地旅遊業者廈門共商“誠信旅遊”

     http://blog.udn.com/darrenlin123/2204751

    來源:華夏經緯網
    2008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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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陸客來台旅遊業黑幕

    http://blog.udn.com/darrenlin123/5260714

    在台灣帶團一天的開銷,觀光局原本規定台灣旅行社接團,每人每天預算至少要80美金。現在是60美金,但後來競相削價到一天25美金,台灣旅行社幾乎是賠本在做。因此,旅行社自然要從旅客購物(shopping)部分補回來。這也是港澳甚至台灣陸續出現陸客購物糾紛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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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log.udn.com/darrenlin123/2204770   

    引导游客理性消费, 旅游业的人民抗争需要你的支持与参与! 揭黑导游邬敬民。

    ( 老邬 ! 是對的 )

    (不過,“市場機制”有錯嗎,合理而不連哄帶騙的購物團,團費就無法便宜,但,可以帶來旅遊規模嗎 ? 可以帶來政績嗎 ? )

    (犧牲  收入比較高/或比較衝動/或屈服領隊導遊的臉色/ 的旅客,是必要之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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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的今天,“誠信旅遊”抵不過 賣方國主管的“市場機制”!

    這種低於成本的旅遊您的人當作是 : "社會旅遊" 的實現  :

    由收入比較高(或比較衝動的或心軟的)旅客,負擔低於成本的旅費 ! (地球年 2011,您的人)

    「肥羊」! 陸電視台:花蓮店家宰陸遊客

    http://blog.udn.com/darrenlin123/5012567

    ( 好像一開始大家都有提倡誠信旅遊,不過大眾的低團費仰賴比較高支出者的意願或衝動或誤解,整體來看,或許是某種社會旅遊性的公平,然後大家以架構並平衡他為經營方式,直到誤解者瞭解一部份,而市場及其意志會再重新微調,並補就原架構,當誤解者驚動市場及其意志,此時賣方會再重新形塑他的架構,參與者也重新進出或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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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 :

    1. 依據高階公務員的"共業論",燦星旅遊瞿光復,沒錯 !

    2.>>春節泰國6日遊,團費16900元,=>不為過 !

    3.>>被要求加價4000元才能成行,若不同意,解約也需沒收訂金5000元。=> 當場旅遊業者應該馬上無條件解約 !

    以前公務員或老師,真的大多都不知道旅遊現況的潛規則 (低團費是由於接待社的期待購物回傭而先虧本操作),讓這些白...喔 ! 我是說讓這些無辜心理的旅客參團,根本破壞氣氛的多。

    4.>>「不能接受,簡直是欺負老人。」林先生今天在記者會現場電話受訪時表示,實在氣不過而向消基會投訴,經協調後改加價1000元。

    => 如果...如果,協調後改加價1000元。既然,大家都心存僥倖...我是說大家都心甘情願,為何您林先生與消基會還要翻舊帳 !

    5.>>消基會召開記者會表示匪夷所思,「銀髮族的消費力怎麼會低?」董事長蘇錦霞表示,若簽約前未明確告知且合約未載明,旅行社不得變相加價,消費者有拒絕和退費的權利。

    => 昏倒 ! 董事長您嘛幫幫忙 !

    旅遊的表相與實務,照記者的記錄看來,您根本不...不清楚旅遊業的ABC,請去問一下做過一年的 SALES 好嗎 ?

    當然,如果要 BY BOOK ! 可以 ! 法條是規定不能低於成本操作,消基會董事長捨根本不提,只就個案服務安撫老先生(開記者會,打擊個別而無辜只因為有名的同業),讓人看不起
    消基會 !

    不過,如果要 BY BOOK ! 可以 ! 數以百計之高階公務員有"共業論",數以千計中低階公務員有違法規之刷國民旅遊卡  ! 上樑先正再來吧 !

    以 ! 拜託 !

    董事長多唸書...好嘛 !  (對了,世間法有時唸書是無效滴,“誠信旅遊”是剛出社會的豪語 !  “市場機制”"共業論" "大水庫原理"...書裡好像不會教 )

    董事長! 請找個 做過一年的 SALES問問 ,好嗎 ? 拜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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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62    

    主旨:

    重申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之收費,應切實遵守「旅行業管理

    規則」第22條第1項、第49條第11款規定,違反者將依「發展

    觀光條例」規定處罰,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年6月1日觀業字第1003001181號函

        辦理。

    二、按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

                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為

        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另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不得向旅客

        索取額外不當費用,「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

        第49條第11款定有明文,如有違反,將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55條第2項第3款及同條例裁罰標準附表3第35項、第101項

        規定,分別處新臺幣5萬元及3萬元罰鍰。

    三、關於近日有旅客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投訴,並經媒體報導

        旅行業者辦理國人赴泰國低價旅行團,因消費能力不足,

        而向部分旅客(如24歲以下學生、60歲以上老人)額外加

        收費用乙情,茲再重申如經查獲旅行業者違反上開規定,

        以不合理之低價團為訴求招攬、以購物佣金彌補團費,或

        允許(默許)當地旅遊業者或導遊人員向旅客額外收取上

        述費用,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嚴處。

    四、為因應現今旅客對於多元化旅遊產品之需求,旅行業者應

        事前主動充分揭露不同價位旅遊之食宿、交通、遊程,旅

        遊服務及項目等資訊,避免衍生旅遊糾紛。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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