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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意 vs.言論自由. 從[從馮光遠罵盛治仁選擇去坐牢] 說起
2014/09/21 20:38:42瀏覽182|回應0|推薦0

反映公意 vs.言論自由.

從"從馮光遠罵盛治仁選擇去坐牢,評高院對「人渣公務員」五字的判決" 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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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小結 :

1.「人渣公務員」可獲80%同意(含不反對) ! (偶推估的) 因此, 對大法官來說, 地方法官學問太差了(也不update) !

2.王健壯給您按個 <讚>  啦 ! 王健壯投文,抱怨台灣「又有人因言論而坐牢」!

3.基本上, 也不能怪 地方法官學問太差了, 因為滿街都是小肉球, 當自由的本質跟嚴格性之覺醒, 尚未被普遍喚醒!  地方法官也是反映公意(雖然笨笨滴) ! 畢竟他也給馮光遠一種自由 : 坐牢不? ! ( to be or not to be) . 

4.那只好也給 馮光遠 按 <讚>  !  再按 <讚>  啦 !

5.人家高院都說蘋果日報的圖(如下),沒針對性。小肉球偏要說 <把盛治仁任內的文建會畫的像淫窟一樣>。本來 98%沒這種聯想, 偏偏被小肉球標明了(雖然是負面型標明) ,因此, 應該會有25%不同意小肉球的人反而同意小肉球的負指向 ,

 判 : 1.罰寫 統計的型一(二)錯誤說明 十遍 ! 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兩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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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 (小肉球有來按讚, 只好挑一篇來評論下下 )

�X�B: 從馮光遠罵盛治仁選擇去坐牢,評高院對「人渣公務員」五字的判決(18禁)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atball2/17434483#ixzz3Dx8BZ4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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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席評論 : 反映公意 vs.言論自由

主指 : 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

說明: 1.「人渣公務員」應可獲80%同意!

2.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因宣揚臺灣獨立運動(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凸顯「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於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促使一〇〇行動聯盟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

1992年,立法院修訂該條後,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

西天第九十五世 / 禪宗第 68 代. 左 傳 右 印 大居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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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源起 :   from:  小肉球的部落格                   

王健壯講話欠缺公平

聯合報 2014-09-14 刊載王健壯投文,抱怨台灣「又有人因言論而坐牢」,虧他是資深媒體人,講話如此不契合事實,小肉球很討厭台灣媒體人這樣。

誹謗與公然侮辱為什麼要除罪化?濫用言論自由必須有所規範,在最民主的歐美先進國家都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這些人在搞什麼呀,為了方便自己亂罵人嗎。

法院並沒判馮光遠坐牢,判拘役廿天可易科罰金兩萬元,馮光遠付兩萬元就沒事,但他執意要坐牢,那就坐牢廿天唄,偏有王健壯與黃國昌這種人配合馮光遠的「坐牢秀」高唱台灣沒有言論自由。

馮光遠已決定十月初入監服刑,他主動放棄易科罰金,沒人要他坐牢,他自己選擇坐牢,自己選擇以後,再說自己因言論而入獄--這不是在玩手段嗎?

檢視盛治仁告馮光遠的案子

2011年10月,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擔任建國百年基金會執行長,將建百國慶晚會包給賴聲川的表演工作坊,僅僅兩晚就燒掉 2.3 億台幣的民脂民膏,這節目沒什麼人看,小肉球曾撰文批評過賴聲川夫婦與盛治仁,除了花民脂民膏如流水、麻木不仁之外,小肉球評:

「夢想家」案最令人質疑者,除了兩天即燒掉 2.3 億的民脂民膏以外,另一處是盛治仁做「建國百年基金會」執行長,賴聲川的妻子丁乃竺做「建國百年活動籌備委員會」委員,丁乃竺與丈夫賴聲川的表演工作坊取得百年國慶晚會的標案。如果我們質疑「宇昌案」未作利益迴避,我們同樣也必須質疑「夢想家案」未作利益迴避。

坦白說,小肉球對盛治仁是不齒其人的,俺不能想像任何有良心的公務員能夠這樣處理兩億多的人民血汗錢。

馮光遠出毛病的個人部落格發言是在 2013 年 2 月,被盛治仁告的是:(1) 「盛治仁這人渣公務員」(2) 「狗屎豬糞名譽」(3) 「夢想性漫畫」。

一審宣判馮光遠兩個公然侮辱罪有罪,合併判拘役30天。馮光遠上訴,高等法院於 2014-09-12 定讞,判 (1) 「人渣公務員」觸犯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兩萬元;(2) 「狗屎豬糞」是戲謔式評論,判馮光遠無罪;(3) 「夢想性漫畫」無針對性,不罰。

馮光遠得知高院定讞結果後,向媒體痛批「馬政府的人,太常利用訴訟,造成寒蟬效應」,說台灣言論自由還停留在戒嚴時代。俺說馮光遠太沒風度,好漢做事好漢當,他既然罵了盛治仁,提告是盛治仁的權利,哪有盛治仁告他,他怪罪馬政府的道理。

既然有膽發表言論,言論就必須接受檢驗,並負起言論的責任,這才叫帶種,並不是不付罰金寧願坐牢才帶種。

據說馮光遠目前身負10件官司,多與言論自由有關;馮還在部落格PO文,指稱金溥聰和馬總統有「特殊性關係」才當上駐美代表,金小刀也控告馮涉誹謗罪,此案尚在北院審理中。小肉球很好奇此案的結果,希望法院判他有罪,作為網民不能沒有證據就亂造謠。

「人渣公務員」?

小肉球來評評高院的判決。高院認為馮光遠不可以罵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小肉球覺得盛治仁身為人民公僕,這麼隨便地、並無效果地、收視率很低地搞了一個《夢想家》音樂劇,只兩個晚上就燒掉二億三千萬元的人民血汗錢,俺不會說他是明白民生疾苦的公務員,更不認為他把人民的錢用在刀口上,這錢花的太輕忽太無聊。

俺若是法官,面對如此浪費民脂民膏的公務員,人民若罵他「人渣公務員」,「人渣」是用來修飾「公務員」的,本著宋太宗「戒石銘」的精神,俺不會責怪人民的怒吼,人民公僕本來就應該向人民交待人民血汗錢的用處。盛治仁是交待了,但連小肉球這藍寶寶都不滿意他的交待。

因此,俺若是法官,不會判「人渣公務員」犯罪,盛治仁是公務員,兩晚燒掉兩億三千萬人民的納稅錢,馮光遠是人民,兩億三千萬也有他的份兒,人民不滿公務員如此燒錢,批評這樣的一位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小肉球認為法庭可以理解及寬諒。

「狗屎豬糞名譽」?

馮光遠罵盛治仁「狗屎豬糞名譽」,這就涉及人身攻擊了,他在罵盛治仁這個人,而且話太粗鄙,也不符合事實。

盛治仁並不像沽名釣譽的人,小肉球覺得他可能太「蛋頭學者」了一些,太高居象牙塔或雲端,沒想到這兩億三千萬可能出自苦哈哈的人民,有的人可能天天煩惱房租或甚至下一餐,他卻能夠這麼大方地在兩個晚上燒光兩億三千萬人民的錢。

當發言者的言論從「事」(盛治仁在夢想家案的作為)轉到「人」(盛治仁這個人),還冠以「豬屎狗糞」的時候,發言人已進入公然侮辱的範疇了。

小肉球若是法官,俺會判罰馮光遠這一句,但很奇怪地,高院卻認為這一句OK,說它是「戲謔式評論」,小肉球看不出戲謔在哪裡,那分明是不折不扣的用髒話罵人啊。

「夢想性漫畫」?

馮光遠在《壹週刊》與自己部落格刊登「夢想性」漫畫,諷刺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漫畫如下:

(轉載自蘋果日報)

高院竟然不罰這張漫畫是很奇怪的--雖然盛治仁告馮光遠,馮光遠說他沒點名對象,盛治仁自己「對號入座」,但任何人看了馮光遠的文圖都知道他在諷刺盛治仁,馮光遠那樣說是有點在狡賴了。

這種漫畫是十足的侮辱,且違反事實,把盛治仁任內的文建會畫的像淫窟一樣,真奇怪高院不罰此圖,認為它沒針對性。

諷刺

小肉球覺得高院判此案,已經在放水,該罰的不罰,不該罰的卻罰,罰又罰的不痛不癢。

高院判的如此輕,無奈被判者與其支持者毫不領情,仍然喊重,高叫什麼台灣沒言論自由呀,台灣仍在戒嚴時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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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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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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