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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論辨 : 陸客來台的車輛安全 與 司機的雙駕駛政策 是否相關】目前證據看不出疲勞駕駛是主因 !
2017/11/19 23:42:11瀏覽117|回應0|推薦0

【科學論辨 : 陸客來台的車輛安全 與 司機的雙駕駛政策 是否相關】

前言 : 2017-02-22『交部』祭出雙駕駛政策 (司機批:比疲勞駕駛更危險)
https://udn.com/news/story/10853/2299637
因此, < 陸客司機的雙駕駛政策, 是『交通部』的政策 > ! 觀光局應無車輛安全的專業, 局本部肯定是受迫!(無辜啦.哈)

既然, 交通部祭出雙駕駛政策(2017-02-22), 那又為何拿(觀光局)陸客的司機來實施?
原因可能有二 :
1.觀光局的管考系統的強大 ! (觀光局一向超貼心且忠誠實現上級任務?)
2.從2008年開放陸客觀光以來,已有9起的遊覽車意外事故.

<問題重點> : 2008年以來 9起的遊覽車意外事故.是否都與 疲勞駕駛 相關嗎? 
假設 
1.與疲勞駕駛相關, 那, 雙駕駛政策成立 !
2.與疲勞駕駛無關, 那, 雙駕駛政策不成立 !

<建議> :
應交 <交通+遊程> 專家判定, 才有公信力 !

EX. 曹勝雄教授/國立交通大學運輸研究所博士/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旅運經營

<"目前"個人證據> :
無法支持遊覽車安全與 陸客司機疲勞駕駛相關,

<證據1> :陸客團火燒車 是 司機自焚 (相信80%國人不知, 大陸人99%不知, 這事件應該是最重大,且是陸客對台灣安全觀感逆轉的事件, 可惜沒立即撲火壓制流言!)
歷史上的重案》司機自焚拉人陪葬 陸客團火燒車一周年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719/2589925

<證據2> :司機疑心肌梗塞

疲勞駕駛?遊覽車衝撞民宅醫:司機疑心肌梗塞才會出意外| 社會| 三立 ...
www.setn.com › 社會2017年3月6日 -

<證據3> : (意外主因未見疲勞駕駛) nownews 社會中心 記者群

(9起的遊覽車意外事故)也讓遊覽車安全問題再度引發討論,不少人初步懷疑事故原因與低價團、拼裝車、遊覽車內部改裝有關。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719/2589925

<證據4> :

【陸客九起的第三起,蝶戀花,檢法不起訴,跟疲勞駕駛無因果關係,檢方而是交流道轉彎的圍壁應加高】。水啦。國外是 轉彎壁設計成多組滾筒併立,撞到時會滾正...

<修正建議> :
1.由於個人的搜尋無法掌握母體, 因此, 可由公正專家研判 ! (一例一休即是少數委員與官員的獨斷)
2.疲勞駕駛是否一定要 經由雙駕駛克服? (1.第二駕駛的臥睡空間何在? 2.公車夜駕為何不須雙駕駛?)
3.建議 陸客9起的遊覽車意外事故 ,公佈原因 ! (觀光局/交通部 官網)
4.建議 10年(?)內的遊覽車傷亡(1重傷或3輕傷?)意外事故 ,公佈原因 !(交通部 官網)

個人意見 呈參.
謝謝 !

建議 :

應該公佈所有交通意外的主因,並一一客服,如同飛機事時,安全單位花龐大長久嚴密的找出每一事件的真正因果關鍵因素。

邊公佈大家邊預防,記得20.30年前,小弟投稿北公會,詳列各種意外一樣。如,旅客因大巴故障下車跑進安全島,致墜落三人,【路是橋】 !
又如,領團人下午帶隊走往松雪樓,因圖快【抄近路】,又因大雪紛飛,隊伍失散,旅客一人及領隊凍斃...
每一個原因,都應該記錄起來,司機 :
1.是否因性侵改名,當天跟家人通20多電話,車上四桶油等等。
2.心肌是否有問題。
3.轉彎過快等。小弟深覺 觀光局超無辜,連司機的問題,都要扛起來,然後,對旅行社好像也沒罰則。因此,判 :
假議題啦。
忠心的局分攤部的重責,旅行業是白領,不會帶領隊旗,導遊旗去幹嘛。但是嘛...Seafood 可有8.9噸的大巴在手。
九噸在手
擋我須走

所以啦,部交辦局
局找業者,交通安全有上新聞啦...

不過嘛,【陸客九起的第三起,蝶戀花,檢法不起訴,跟疲勞駕駛無因果關係,檢方而是交流道轉彎的圍壁應加高】。水啦。國外是 轉彎壁設計成多組滾筒併立,撞到時會滾正...

  1. 雙駕駛是怕疲勞駕駛,但陸客九起事件,知道的三起都跟疲勞駕駛無關啦。
    台北旅行公會(報告見下),辛苦了 !
    =================
    台北旅行公會, 會議總結 第一條,講到重點了 : 部大大害怕 九噸半的,局小弟無奈出面,整頓穿皮鞋的。哈。更好笑的,陸客九起事故,
    1.蝶戀花是下交流道轉太快,不起訴,跟疲勞駕駛無關 !⋯⋯
    2.火燒車是自焚,跟疲勞駕駛無關 !
    3有一起是心肌梗塞,跟疲勞駕駛無關 !
  2. 真不知 4-9, 哪一件
    跟疲勞駕駛有關 !
  3. 曹老師,您是否開個課,讓官員知道 :研究方法 !?
  4. 曹 老師 : 喔,這群官嘛,恐怕難以教化 ! Ps. 偶開玩笑的喔 !
  5. 4? 【趕路翻車,非疲勞駕駛】。約2006年,北導會員的女導團,陸客因吵架,在阿里山耽誤3.4小時,走21號下日月潭住台中好像,司機趕路,在快平路時開 8,90.翻車。六人受難。
  6. 5?.【土石流坍方,非疲勞駕駛】
    約2011? 花蓮蘇花公路靠蘇澳端,因大雨土石流坍方,整車滑落太平洋。
  7. 6.?
  8. 部不管
    局攪局
    哈,
  9. 週末愉快 !
  10. ============
    台北旅行公會報告
  11.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明定12月1日起,旅行社安排7天6夜以上的陸客團環島行程,須有備用司機輪替駕駛遊覽車,避免司機超時工作,衍生行車風險。因此未來旅行社除了須視情況調整車輛,送件時也須填報雙駕駛資料。
  12. 這項修法立即遭到「中華民國旅行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反對,並發表書面聲明指出,台灣的旅行社大都是租用遊覽車公司的車輛,旅行社本身並不具備運輸的專業及功能,因此該項規定應由公路總局規範遊覽車業者依法來管理司機的工時差勤休假,不應將責任加諸在旅行業者身上,甚至發生違規事件時,還要連帶處分旅行業者。
  13. 中華民國遊覽車品質保障協會理事長鄭春綢也認為,觀光局這項修法既無必要,也根本做不到。
  14. 遊覽車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建良表示,目前多數遊覽車司機因大環境不佳已轉行,現在缺乏駕駛員,未來恐有找不到人的情況。他指出,行政院鬆綁《勞基法》七休一的規定,遊覽車業本來就是需要放寬法規的產業,如今接到此行政命令,似乎本末倒置,他們對於此項規定持反對態度。
  15. 全聯會副理事長馬景仲說,採用雙駕駛,只會讓遊覽車業者的經營更雪上加霜。應該是要求「工時」,而不是「行駛公里」。雙駕政策 司機:比疲勞駕駛更危險
  16.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陳日中所說「窒礙難行」。
  17. 「公路總局 他們目前沒有掌握駕駛工時的技術。GPS只能看到這輛車行駛多久,可以輸入姓名,但不知道司機有沒有換手。也就是有意瞞混過去,亦即連監理機關沒有能力,卻要要求你們發揮監管作用,並不公平。」
  18. 尚無法源強制業者執行
    監察院99年1月14日「未落實大客車駕駛超時管理」報告內容的結論:
    指出尚無法源強制業者執行、長途客運是否配置雙駕駛或於中途轉運站替換駕駛之措施。
  19. 106-10-17
    蝶戀花旅行社以靠行友力通運有限公司,違法經營遊覽車業務長達2年,不當剝削駕駛人勞動權益,且危及旅客生命安全,監察院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觀光局及勞動部,並要求從嚴議處失職人員
  20. 監查院報告也是明確歸屬各部會「監督管理的範圍」。
  21. 觀光局:妥適安排旅遊行程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 9款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定的駕駛時間,及公里數。」
  22. 公路總局:汽車運輸管理條例第19-2條 駕駛勤務時間 每天10小時
  23. 勞檢處:勞基法第32條 勞動條件工時時間 每天12小時
  24. 張錫聰副局長曾說:『(原音)我們是依「勞基法」還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那個是上位的規定,我們這邊只是一個「注意事項」,是為了排除這些不安全因子,事先讓業者在行程安排的時候,不會違反勞基法。
  25. 至今旅行業管理規則裡 沒有「勞基法」,只有「運管法」,其它部會也說那是各縣市勞檢處的職責所在!為什麼主管機關要全部往自己身上攬?
  26. 新的注意事項把勞基法納入解釋理由,交通部觀光局的管理旅行社規則中也沒有的條例內容,是否過當管理?
    而且同樣交通部公路總局也不管勞基法一事!
    県市勞檢處才能檢查!
  27. 觀光局昨天解釋,若是車行違規,將行文給公路總局開罰遊覧車公司,也只能檢查駕駛勤務時間,而不能取締勞動條件。
  28. 立法院長蘇嘉全最近接受交通運輸業公會當面陳情後,深覺此一問題事態嚴重,因此商請行政院、勞動部等單位深入了解實情,希望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對於司機的工時、休假、加班….等特殊需求給予「彈性工時」等方式處理。
  29. 蘇嘉全也希望法律未明訂部分,勞動部對運輸業等特殊行業,例如司機工時問題,可以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方式,做彈性處理;行政做法寧可採漸進式強化,不要一開始就過於嚴苛,以兼顧勞工權益及產業經濟發展。
  30. 業界深切建議,應將運輸業納入勞基法30條之一的「變形工時行業」,進而依各行業屬性訂定服務業的專章,這樣產業才會有競爭力。同時將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調整為60小時,如此業主即可順利調度司機,而司機也會增加收入。這部分行政部門可以在勞基法實施細則中訂定或另訂行政命令。
  31. 業者也建議行政部門應尊重勞資雙方的協議,運輸業在勞基法30條之一、84條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的大原則下,只要真正是勞資雙方協調出來的勞動條件,希望勞動部能予尊重,不要對資方有偏差的觀念,也歡迎勞動部派員參加勞資協調會議,以昭公信。
  32.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 規定:�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
    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
    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
    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
    ,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33. 會議總結:
    (1)觀光局也夠可憐了,千夫所指,爸爸硬要幹,大哥躲得遠遠的,小媳婦兒老是拋頭露面的被賞耳光,也得蠻幹。
  34. (2)目前公路總局連強制裝GPS、晶片、雙駕駛輪調的法源的還沒有。哪裡來的交通安全可言?
  35. 公路總局根本不敢碰遊覧車全聯會。旅行業不團結,只有台北單打獨鬥,如何引起政府重視?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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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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