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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屋 , 小心簽定型契約時被建商銀行坑ㄌ.切身之痛
2009/04/01 07:02:30瀏覽963|回應1|推薦0
連帶保人 小心被吃乾抹淨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根據銀行法第12-1條,只要是自用住宅,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借款人額外提供連帶保證人。但還是有銀行私下要求房貸戶找保人,民眾在辦房貸時可得仔細看清契約,且向銀行爭取免除保人。 記者張天雄╱攝影
家住新店半山腰的林弟(化名)打開窗戶,看著遠方山景,迎面吹來涼風讓他滿足地笑了。終於買下人生第一棟房子的他,特地邀請好友到新居小聚,分享初春的怡人陽光。

最近房價下跌,利率也下跌,朋友好奇問林弟房貸利率、條件,最近辦的房貸利率真的很划算,林弟說:「只是要麻煩姐姐來當保人。」

擔負責任

等同於貸款人

這位律師朋友敏感度很高,聽到「保人」兩個字,馬上問林弟:「你的房貸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嗎?」林弟一頭霧水,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律師解釋:「如果銀行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後就算你欠了銀行卡債20萬元,或是你幫別人作保的債務欠款,你姐姐都要幫你還。」但林弟認為,這應該不可能吧,姐姐幫我簽的明明是房貸抵押的保人,跟其他的負債有什麼關係。

「抵押」用白話文來說,就是你借我錢,我把房子的占有權暫時轉移給你。普通抵押權就是等房貸還完,抵押權就自動失效,比較像一般人認知的抵押權。但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就沒這麼簡單。辦房貸的人只要把這棟房子抵押出去,過去、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全部都算在內。

可怕的是,這些債權還包括保證在內,也就是你幫別人作保,對方不還錢,銀行也可來扣押這棟房子,逼著你還錢。

就林弟的案子來看,幫這筆房貸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姐姐,也要負起跟貸款人一樣大的責任。

「以後就算林弟欠的是信貸、卡債,或是信用卡發生糾紛,決定止付的時候都要小心」,律師說,因為,不管是什麼借款,只要不還本金、利息,銀行都有合法的權利,直接找上連帶保證人要錢。

「銀行從一開始就不合法,」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說,林弟的房價高過房貸本身,就算是「足額擔保」,根據銀行法第12-1條,只要是自用住宅,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借款人額外提供連帶保證人。

解除保人

符條件可提出

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郭尚義說,89年就已增修銀行法第12-1條,但這幾年還發現有銀行私下要求房貸戶找保人,現在找保人不容易,銀行拿了500萬元價值的房子,只貸款300萬元至350萬元已經夠了,不應該再強求提供保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芬芬也常常聽到,銀行要求太太買房、先生當保人,或是要求貸款人再提出一個「共同借款人」,根本就是變相避過「連帶保證人」之名,行「連帶保證人」之實。

如果銀行現在還要求你提出保人,郭尚義說,只要符合自住、足額,就可以向銀行提出要求,解除保人。

林弟除了拿出房子、找姐姐當連帶保證人,還再簽了一張本票,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禮仲說,這實在「太超過」。

邱惠美也說,民眾只欠銀行一筆債,銀行卻有三種工具與管道可以要錢,讓銀行立於不敗之地,罔顧消費者權益。

保人明顯違法,但本票呢?郭尚義認為,一筆債權不能重覆兩分債權憑證,借款契約已經是借據,再多一個本票,萬一金融機構把債權賣斷,經過不同機構催收或是時代久遠,可能因此產生糾紛。

李禮仲說,銀行已經取得房子抵押權,又要保人與本票,在這宗借貸關係上占盡優勢。

有些房貸或車貸人本身沒簽本票,但銀行要求友人簽下本票,以跳過要求保人的銀行法限制。法扶就曾接過這類案件申訴。

李禮仲說,就連黑社會都知道不要簽借據而是要簽本票,因為本票效力又快又大。

加開本票

容易產生糾紛

為什麼銀行還要再另外要求本票?陳芬芬說,對銀行來說,本票是求償成本最低工具。

本票只要拿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就可以很快扣薪、查封房子等;但是一般如果債權人拿著一般借據去法院,還要先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一調查可能就拖上半年、一年。

陳芬芬認為,本人簽的本票應該合法,因為銀行不會同時執行借據與本票兩個權力,兩個支付工具是競合的,只要一個滿足,另一個就不會執行,但若由他人簽名,就很不合理。

消基會發現,除了少部分銀行將需另簽本票寫在契約上,大部分銀行房貸行員則是以口頭勸說要房貸戶再簽一張,但華南銀行等公股銀行已取消另簽本票的制度。

消基會指出,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條,只規定「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因此,除非在契約內約定不能提供未記載金額的本票,才能認定契約無效。

【2009/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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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擅加料 合約無效力
2009/04/02 21:30
專家拆解》銀行擅加料 合約無效力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

張明道 銀行局長
金管會已經訂定購車購屋貸款、保管箱、個人網路銀行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目前正在訂的是信用卡、電子票證、消費性貸款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所有的定型化契約,我們都會隨時檢討。

金管會曾專案檢查本國與外商銀行,瞭解他們是否落實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規定,結果大部分都符合規定。除了金管會外部查核之外,也要求金融機構自己要把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列入內部稽核重點。

如果銀行的定型化契約,違反金管會所訂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原則上是無效的。

不過,因為定型化契約,屬於私法上約定的事項,如果銀行與民眾起了爭執,基本上必須要由法院來決定。

大家都覺得主管機關應該去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當然主管機關可以去關心,但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法院。

金管會常見的定型化糾紛,是「合理審閱期」,以及「連帶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人的部分,因為銀行法第12條之1已經有明文規定,因此,金管會比較有著力點,可以用違反銀行法為由來處分銀行。

不過,其他的定型化契約糾紛,金管會檢查若發現銀行的確刁難客戶,也會去導正。

我希望能追求銀行與民眾之間的雙贏,會要求銀行,跟客戶簽訂契約時,一定要跟客戶講清楚此契約的法律關係、風險、擔保的債務範圍有哪些。講清楚的話,糾紛自然會少很多。

【2009/04/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