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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22:25:06瀏覽347|回應0|推薦1 |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李先生所持有之這筆土也如僅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稅之優惠。民眾常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一、確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要符合以上三要件始為符合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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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