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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2010/07/29 17:10:22瀏覽290|回應0|推薦1
這個問題分為下面 2 種情況來說明:
  1.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2.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 79.2.5 台財稅第 78046437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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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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