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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15:28:43瀏覽418|回應0|推薦0 | |
對於被繼承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應該探討其公同關係所發生的原因,並且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被繼承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課徵遺產稅,申報時請檢附有關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例如某甲、某乙共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二分之一的權利比例,這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當某甲死亡時,應該以200萬元的二分之一,即100萬元作為共有土地的遺產價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3887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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