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如何申報扣除?
2010/07/29 00:18:40瀏覽218|回應0|推薦0
凡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公告確定徵收的工程受益費,不論是在死亡前或死亡後開徵,只要是還沒有繳納的部分,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 前 的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時請附上繳納工程受益費收據影本,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徵收確定的證明文件。

至於被繼承人死亡以後才公告徵收的工程受益費,是對繼承人所得的財產,因工程受益而徵收的費用,這些工程受益費有的因遺產土地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還以被繼承人名義徵收,但實際上已和被繼承人無關,所以這些工程受益費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 73.5.9 台財稅第 53317 號函)

(財政部 75.7.9 台財稅第 7539321 號函)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agan&aid=427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