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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
2009/07/09 16:17:29瀏覽1795|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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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對象:
設籍雲林縣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並均得由其親友一人陪同。
前項服務對象之乘車優先順序如下:
1、乘坐輪椅之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重度以上視障者及多重障(限含肢障、視障)重度者為優先。
2、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服務對象以依前述規定為原則,惟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1、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2、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二、服務區域:
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本服務使用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縣境內,惟特殊狀況經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止。但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有服務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四、服務申請:
1、申請用車者應於一週前提出申請,特殊狀況經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2、調度中心行政人員接受申請後應填具派車單陳核後派車(外縣市路線調派本府車輛、縣內路線調派接受本府調派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之溫馨巴士),並通知申請人。
3、車輛申請原則上每位身心障礙者每週以申請一次為限,惟確有特殊需要且未有其他身心障礙者申請接送經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辦理方式:
1、調度中心行政人員負責車輛使用申請及調派。
2、本府自有之身心障礙復康巴士負責接送外縣市之路線。
3、本府補助身心障礙團體購置之溫馨巴士,接受本府調派者(出具調派同意書),負責接送雲林縣內之路線,並由本府補助油料費用(依出車里程數給予補助每公里補助新台幣3.7元:含油料、司機人事、車輛相關保險、車輛維護、車輛相關稅賦等費用),油料補助每半年依實際油價調整一次。

六、收費原則
1、低收入戶免費。
2、非低收入戶:
(1)由本府派車接送者免費。
(2)由本府調派身心障礙團體之溫馨巴士接送者,六十公里(含)內每一公里以新台幣5元計,六十一公里以上,每一公里以新台幣3.5元計,未滿一公里者以一公里計算;等候時間每二小時加收新台幣50元(里程數計算以申請人申請之起迄地點間之距離計算),乘車公里數未達五公里者,一律收取50元為基本費用,超過五公里者,依前述收費標準收費。
3、載送期間所需之過路(橋)費及停車費等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使用者有數人者,按乘坐單位數平均分擔之(不含陪伴者)。
七、申請人於接受服務時應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證明文件,無證件或證件不符者,得拒絕提供服務,並於接受服務後於本府派車單上簽名或蓋章。
八、申請人應於申請用車時間至乘車地點搭乘。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取消接受服務。
申請人取消接受服務或申請用車之日期、時間、地點、用途等資料有所變更者,應於乘車前一天中午十二時前向本府辦理取消或變更,逾時而於出車前辦理取消或變更者,推定為自行取消接受服務。
服務車輛抵達預定乘車地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當場取消接受服務者,為無故自行取消服務。逾申請用車時間十分鐘以上而仍未抵達乘車地點者,亦同。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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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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