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4/07 10:46:28瀏覽361|回應0|推薦0 | |
學校憑證送教育局注意事項: 依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廠商交付發票或收據,常見缺失: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將扣抵聯(第二聯)及收執聯(第三聯)一併附上 (二)收據、統一發票未填寫日期年、月、日 (三)收據、統一發票未填寫買受機關名稱 (四)統一發票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五)便利商店收銀機關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六)收據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有發票店家應該發票章)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