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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憑證送教育局注意事項
2008/04/07 10:46:28瀏覽361|回應0|推薦0

學校憑證送教育局注意事項:

依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廠商交付發票或收據,常見缺失: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將扣抵聯(第二聯)及收執聯(第三聯)一併附上

(二)收據、統一發票未填寫日期年、月、日

(三)收據、統一發票未填寫買受機關名稱

(四)統一發票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五)便利商店收銀機關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六)收據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有發票店家應該發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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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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