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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2 12:08:51瀏覽3346|回應0|推薦1 | |
前幾天看到我最尊敬的張升星法官對檢方起訴周占春法官洩密案發表一篇「法官如何保護證人?」之文,我非常訝異,周案的檢舉人只是檢舉被告種植大麻,警方亦查有實據, 請問張法官,這個案子還需要檢舉人當做證人嗎? 周占春當初核發搜索票,拆閱彌封的檢舉人姓名對照表後,未依規定密封,就交書記官歸檔併給承審法官。盧俊華透過律師聲請閱卷並影印,意外得知檢舉人身分,當天拿著「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影本,上門興師問罪 難道法官不能依據警方查案的事實判刑?還要檢舉人出面結辯才能判決? 被告栽種大麻,警方接到檢舉函現場查獲大麻,請問法官審案需要檢舉人與被告相互結辯嗎?周占春沒事幹嘛打開密封的信封?被告律師有權將檢舉人的姓名告知被告嗎?尊敬的張法官說證人要有面對被告的準備,難道檢舉人也需要? 法官、律師的專業告訴我們是這樣的結果? 太令我失望了。 我支持匿名檢舉,但是應該審慎查證事情的真偽。 很多官員對「匿名檢舉」有錯誤的看法,包括我們的馬總統。 就我的看法,如果公務機關有能力,當然所有的檢舉信函都應該重視;如果檢舉信函太多,就先把過去處理過,查證為惡意抹黑的信函省略;再來就先處理具名檢舉信函,畢竟人家連報復都不怕了,總該先給人家一個交代。 其次就是先把過於荒謬,胡扯鬼扯的檢舉信放在最後面,事情的嚴重性最重的先處理。 對於匿名檢舉乙事,官員、法官的認知不清,是為非作歹的幫兇。 害檢舉人曝光被毒打 法官周占春涉洩密起訴【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蘇位榮/台北報導】 檢方認為,周占春、劉麗英經此教訓已知警惕,建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周占春獲悉被起訴很生氣,喊冤說「書記官應該將案卷封好」。劉麗英則說,這是法官的責任,覺得自己很無辜。 據了解,這件毒品案的被告盧俊華已入監服刑,但檢舉人成天提心吊膽,至今仍憂心盧俊華出獄後會報復他及家人。 這名檢舉人向海巡署檢舉盧俊華在台北縣「泰瑞陶藝工作坊」種大麻種子,案經台北地檢署向值日法官周占春聲請搜索票獲准,去年二月十三日查獲盧俊華涉案,聲押獲准。 北檢去年五月四日起訴盧俊華,案卷移由法院審理,盧獲交保。 檢方查出,周占春當初核發搜索票,拆閱彌封的檢舉人姓名對照表後,未依規定密封,就交書記官歸檔併給承審法官。盧俊華透過律師聲請閱卷並影印,意外得知檢舉人身分,當天拿著「檢舉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影本,上門興師問罪。 檢舉人被打後很驚恐,納悶到底是海巡人員、檢察官還是法官洩密,向警方備案,還打電話「幹譙」辦案人員,檢方獲悉後主動分案調查,查出周占春和書記官涉嫌過失洩密。 檢方表示,由於盧俊華的律師堅稱不知道卷內有檢舉人身分資料,沒有故意犯罪的證據,加上過失洩密只處罰公務員,因此律師並未觸法。【2010/12/18 聯合報】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基本觀念,法官為什麼要保護「證人」?社會總是假設檢舉犯罪的「證人」都是忠肝義膽,見義勇為的公正人士,但是司法實務的經驗告訴我們,未必盡然!因為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案件進入審判之後,檢察官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即使遭到檢察官起訴,仍然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而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犯罪,必須提出人證、物證,透過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才能定罪科刑。所以刑事審判程序中的「證人」,要不是有利於檢察官的「控方證人」,否則就是有利於被告的「辯方證人」。這些證人的目的不同,動機各異,可能基於金錢給付、條件交換、推卸責任、設詞誣攀、迴護共犯、避重就輕等,反正彼此利害衝突,立場相反。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法官的職責就是維持審判程序的公平,讓檢察官和被告雙方的證人毫無顧忌,充分陳述。 所謂「法律另有規定」,就是為了避免證人害怕報復而不敢作證,所以制定《證人保護法》作為檢察官鞏固證據的武器。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措施包括隱匿身分,隨身保護、禁止接近和短期安置等。但是千萬不要搞錯,《證人保護法》的目的是讓證人能在公開法庭履行「據實證述」的義務,而不是賦予證人「豁免作證」的特權!換句話說,只要在司法程序成為「證人」,就必須面對來自於對造當事人的詰問與質疑,因為被告的詰問權正是刑事審判的「正當法律程序」。但是近日輿論卻認為法官應該保護證人身分祕密,不必面對被告,以免心生畏懼云云,顯然錯誤! 如果沒有知識,至少也要看電視!好萊塢的電影裡面,阿諾飾演的不死英雄,奮不顧身的保護關鍵證人,最終目的就是要讓證人在公開法庭指證被告,絕對不是要讓證人豁免作證。 本案檢察官未將該名證人列為應受《證人保護法》保護的證人,則其起訴的法律基礎何在?殊堪質疑。依起訴書所載,檢察官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和「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二條作為根據。但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是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而第八條所稱「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祕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等語,顯然是規範負責查緝毒品的「行政機關」,不是嗎?難道,連法院「公開審判」的基本原則,也要臣服於法務部「保守祕密」的行政命令嗎? 至於《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二條所稱「對於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之消息、物品(例如:照片)等資料,應嚴予保密,並於卷面上為適當之註記」等語,既然不是《證人保護法》所保護對象,如何構成「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檢察官捨棄「法律」規定,卻以上開「施行細則」、「作業要點」為憑,除了利用社會既有的政治偏好進行新聞操作之外,實在無甚可觀。 退步言之,如果法官應該彌封而不彌封,就算瀆職;那麼檢察官應依《證人保護法》請求保護但卻消極不作為時,該當何罪?難不成檢察官疏於保護證人時,就以起訴法官來替自己解套嗎?(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法官涉洩密/保護檢舉人周法官應盡責任【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在只有扯藍綠,不談事實的氛圍下,被綠營視為好法官的周占春,幾乎像是穿上了黃馬掛的官紳,任何人都碰不得。所以,檢察官因周占春洩露毒品案檢舉人身分,就把他起訴,當然會被綠營指為是秋後算帳。 台灣一些綠營人士就這麼回事。陳水扁搞了好幾十億的錢,他們都可以照樣挺扁,還要救扁;陳致中即使被法官、檢察官提具相當有力的證據,指他召妓的事,綠營的人還不照樣說這是政治迫害,阿扁甚至還編出什麼中國和國民黨共同打擊的鬼話。 儘管如此,我想先以理性的態度來談周占春這件事。 本案無可爭議的事實是,周占春接到搜索票聲請案時,確有打開檢察官密封的檢舉人資料,而且在審閱後未再把資料密封,是導致後續洩密後果的關鍵原因之一。 周法官及台北地方法院自律委員會爭議的是,檢察官當初並未將此案證人列為秘密證人,所以周法官沒有疏失。 案件檢舉人的身分要保密,幾乎是婦孺皆知的常識,法官是處理這類事件的專家,怎能不知應善盡保護檢舉人身分的道理。 萬一檢舉人就因為這樣,全家被殺害了,周法官良心會安嗎?因此,如果硬在檢方未依證人保護法的字眼上挑漏洞,我就不得不認為,他是個死咬法條的法匠,而非令人尊敬的法官。 撇開理性,綠營人士既然可以因為周占春曾經裁定讓陳水扁交保,並且在二次金改案上判阿扁無罪,就質疑這次周占春被起訴,是秋後算帳;那麼是否也可以推論: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院開始調查洩漏檢舉人事件,周法官擔心有一天會查到他頭上。今年審理二次金改案,就來個無罪判決,預為秋後算帳的說法打基礎。沒料到檢察官照樣把他起訴。 以上編的故事,讀者不得當真。【2010/12/19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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