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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你錯了,抹黑別人不是言論自由!
2010/08/19 22:41:06瀏覽504|回應0|推薦0

任何人都沒有抹黑別人的言論自由,李文忠當然不例外,他被判刑是罪有應得!

凱撒的面具-到現在竟然還有人因言論而坐牢2010-08-19中國時報【王健壯】
二十一世紀已經過了十年,但台灣竟然還有人會因為言論,而且是選舉言論,被法院判刑必須坐牢這種事情。
(李文忠選立委、選南投縣長都用同樣的招數,選舉語言也不能抹黑別人)

台灣選舉有個特色,就是選舉官司特別多,每次競選期間,候選人跑法院就像跑攤一樣勤快,動輒按鈴控告對手違反選罷法,犯了「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

但這些選舉官司通常祇是選戰造勢花招,選舉一旦結束,官司不是兩造和解,就是法官對被告輕判結案,其中又以無罪判決居多,有罪者也通常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而無須入獄服刑。
(過去法官違法失職,造成台灣選舉亂象,王健壯先生,你贊成選舉抹黑的手段囉?)

但李文忠的選舉官司,卻被法院罕見地以八個月有期徒刑並且褫奪公權三年的判決定讞,如果最高法院檢察長不願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將成為因選舉言論入罪坐牢的第一人。
(過去法官判決錯誤,不代表現在李文忠的判決錯誤,至少我支持法官的作法)

這場官司的背景是:兩年半前,李文忠競選北縣立委時,有次接受媒體採訪講了這樣一段話:「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就因為這句話,被他的對手盧嘉辰控告他違反選罷法。
(李文忠的競選對手只有盧嘉辰一人,說「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不算抹黑?王健壯的邏輯我不認同)

但一審法官卻判決李文忠無罪,理由是:盧嘉辰確實因太陽餅弊案而被檢方偵辦,他的部屬也被起訴,可見李文忠所言並非憑空捏造,而且他的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受保障。
(法官的見解不是都正確,我認唯一審法官的理由荒謬)

盧嘉辰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改判李文忠有罪,理由是:李文忠發表言論時,太陽餅弊案尚在偵查中,他指控對手買票顯屬憑空杜撰,也是基於真實惡意,再加上他有妨害名譽前科,因此判刑八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
(李文忠在南投參選縣長又用同樣的招數,可見此人習慣用抹黑的選舉手段,二審法官的判決有理)

李文忠不服二審判決也上訴,最高法院卻將他的上訴駁回,三審法官不但支持二審見解,更新增了一項有罪理由:李文忠的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而非「發表評論」,與言論免責無關。
(抹黑不能算是言論自由)

但二、三審法官的判決,卻被人質疑量刑過重,理由是:如果李文忠有罪,其他選舉官司中比他更有罪者不知凡幾,例如,邱毅曾於兩千年總統選舉時,指控陳水扁夫婦炒股牟利,一審雖判邱毅有期徒刑四個月,但高院最後卻以「合理懷疑」理由判決無罪。再如,許榮棋曾於謝長廷競選高雄市長時,指控他是調查局抓耙仔,但高院卻根據大法官五○九號解釋,判決許榮棋無罪。
(過去選舉官司都在法官鄉愿之下判決無罪,其他的法官錯誤判決,證凸顯李文忠的判決正確,台灣不需要鄉愿的法官、媒體評論員!)

換句話說,審理選舉言論官司的法官,在認事用法上,通常都採取「但可寬則寬」的原則,但李文忠案的法官,尤其是二審法官,卻顯然採取「但可嚴則嚴」的判決標準,別的法官可輕判被告六個月以下刑期,但他們卻反其道加重量刑,而且一加就是八個月,好像非把李文忠打入大牢不可。
(可笑的理由,以別的法官錯判的結果,來推論李文忠的判決錯誤)

三審法官非但沒有把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反而又增加了「並非發表評論」這項新的法理見解,坐實李文忠的罪名。但最高法院將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定位為「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卻可能引發法理爭議。
(我只有一個理由:抹黑不是言論自由)

判別一項言論究竟是「事實」或「意見」,雖然很難有黑白分明的標準,但選舉言論是選舉攻防的武器,攻擊性的言論,例如李文忠的涉案言論,通常又都是對於對手的批評,這些批評當然應屬於「意見表達」的範圍,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也符合「合理評論原則」的要求,縱使這些言論的內容再不足取,法院也應依法保障。
(難怪現在不論動嘴、動筆的名嘴都以抹黑馬總統韋專職)

更何況,李文忠發表指控對手買票言論時,檢察官正在偵辦他對手所涉嫌的弊案,可見他的言論確有所本,檢方的偵辦也讓他合理確信他所發表之言論應屬真實,依據五○九號解釋文,行為人既然合理確信其為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自然也不應負擔選罷法的誹謗刑責;再退一步說,即使要負刑責,也不至於罪及入獄。
(可笑的理由,有人檢舉他的對手買票,檢查官能不偵辦嗎?結果呢?如果照理文忠的理論,下此李文忠參選時,我們也檢舉李文忠買票,檢察官事後的偵辦動作也可以變成我們先前檢舉李文忠的言論確有所本?荒謬透頂)

一個人坐牢,不僅改變一個人的一生,也會改變跟他相關的所有人的一生,李文忠的言論雖是負面選舉言論,但法官卻要他為此而付出坐牢代價,如此認事用法,實在很難服人。但在社會各界檢討司法官的聲浪中,李文忠案受到的關注卻顯然太少,少到令人寒心也令人憂心,不知言論自由究竟為何物。(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反對無健壯對李文忠案的評論,抹黑不能算是言論自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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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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