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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06:15:11瀏覽440|回應0|推薦6 | |
個人認為,可以對台灣民眾的常識水準投下信任票,不必怕台灣人民以為檢察官不懂法條.檢察官追加此兩罪名,正是因為扁律師團打算賴皮,用那些似是而非的論調在法庭上攻防,而法官若是一旦以法條的嚴謹度作唯一防線,則有可能一不小心被扁的律師團鑽了法律漏洞而獲判輕刑.
舉近年美國極有名的一件"縱火案"作例子,一位律師買了名貴雪茄,並向保險公司投保高額火險,他自己抽掉了雪茄卻向保險公司索賠.法庭上最後判律師勝訴,因為保險單中並未列舉此一例外,雪茄的確因為"被火燒掉".然而保險公司在此案敗訴後,立刻向法院控告該名律師涉"縱火"罪,因為該律師在前案中的陳述已自承雪茄是自己抽掉的........ 法律攻防上本是如此,法官本著公平公正原則,依法條的內容(及精神)作判案的依據,阿扁當然該為自己辯護,當然該用盡一切方法找出法律的漏洞來求脫身,這是每一個被告都會作的事,然而檢察官就該就可能的漏洞予以補救,像前例,告不了保險免賠沒關係,我再告你"縱火"!!很多美國的案子也有一級謀殺及二級謀殺一起告,最後而有陪審團判決一級謀殺不成立但二級謀殺成立的許多例子. 今天阿扁律師說扁沒有"實質影響力"企圖脫罪,要是法官傻傻地只根據法條文字說"是呀,政府架構中是行政院長而不是總統有管轄權",那以後全台灣不就到處都有"高官"會去叫別人作事,只要這事"不屬於我管",那就全部都沒罪?? 警察局長叫學校老師對作弊的小孩放水,沒罪,因為老師不歸警察管?? 調查局長叫醫院給特權住高等病房卻付普通病房的錢,沒罪,因為醫院不歸調查局管?? 中文系老師叫物理系學生跑腿,沒罪,因為物理系學生不歸中文系老師管?? 董事長的老婆假藉刁難工作對員工使喚,沒罪,因為員工不歸董事長老婆管?? 這類"藉勢或藉端"的惡行惡狀自然是法律不允許的,所以才有今天檢察官再追加阿扁兩罪的情形,總而言之,你阿扁要嘛藉權,要嘛藉勢,否則人家幹嘛聽你的,今天事到如今,你就選一個來認吧!! --------------------------以下為原文----------------- 檢制扁加罪名 兩面刃 【聯合報╱本報記者蕭白雪】 2009.01.20 02:50 am 檢察官昨天當庭增列陳水扁涉藉勢或藉端勒索及利用非主管事務圖利兩項貪汙罪名,除要逼扁選擇輕罪還是重罪作答辯,也有彰顯扁家追訴的罪名甚多之意。但此舉也可能引來外界質疑檢方是否貪快起訴,搞不清楚扁所犯法條。 龍潭購地案,律師團過去數度強調總統沒有經濟事務的職權,目的在強調扁對龍潭案的決策沒有影響力、將扁家收受辜家四億元與貪汙收賄罪嫌脫勾。 檢方識破扁及律師團的訴訟策略,認為如果扁要強調總統職權未及於經濟事務,則扁家趁台泥辜家財務陷困難之際,要求四億元賄款當協助賣地的對價,可能構成本刑十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的藉機藉勢勒索的貪汙重罪,而原本起訴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本刑七年以上。檢方顯有意逼扁和律師團,仔細想好答辯方式,以免被判更重的罪。 另就算經濟事務非總統職權,但行政院政策仍是總統監督事務,因而阿扁利用總統身分、邀集政院主管開會,還做成龍潭購地裁示,行為模式似也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中,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罪,五年以上徒刑。 不過,檢方起訴後在法庭上增列新罪名,包括被告、律師團跟民眾,可能誤認檢方搞不清楚起訴事實的法律關係,才會一變再變。尤其圖利與收賄構成要件並不一樣,檢方態度如不一致,難免落人話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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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