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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3 18:13:28瀏覽274|回應0|推薦0 | |
這位小姐把錢包撿起來帶走... 應該就算偷竊了吧! 可以反告她! 要不然以後小偷在路邊把你的車拖走... 也可以要求付報酬... 因為我"撿到"你的車呀! 以現在法官的能力...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判斷小偷的行為是偷竊還是行使留置權... 大學生很敢! 拾金不還要報酬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萬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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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