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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16:33:19瀏覽653|回應0|推薦1 | |
今天是2月27號,是二二八紀念日的前一天,協會為會員們舉辦了一場關於去年施行的兩階段監護制度的法律講座,主要讓家長們了解到法律上透過監護制度來保障小朋友們的權利與義務,增加小朋友們在法律上的保障,減少受害的機會。 很榮幸的透過新竹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蔡主任邀請新竹市最有名的弘理律師事務所的 黃振洋律師,黃律師也是我們98年度的智障者權益保障講座第一場的講師,首先由協會的活動主辦人,憨老家庭社工溫社工為我們作今天活動的開場。 接著麥克風交給講師後,進入今天正式的開始,律師從民法的基礎概念介紹講起,從自然人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利能力,【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但是中間有特別提到一點,未成年已結婚的行為能力規在完全行為能力人的範疇內,雖然年齡尚未成年,但是在行為上法律認定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早上的時間都在介紹未成年的監護制度部分與差異,時間一下子就到了中午,大家就一起出外用餐,律師也很熱心的留下來為家長們解答它們心中的問題。 下午的時間就是要介紹成年監護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成年監護二級制,從監護宣告做開始,讓家長們了解到為什麼禁治產要改為現在的監護宣告,以及能給我們特別的小朋友們有一層什麼樣的保障,從誰可以聲請→聲請程序→費用→監護人之選任→監護的登記→如何撤銷,做了完整的介紹,讓參與講座的家長都能夠了解到成年監護制度中,對小朋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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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