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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19:25:04瀏覽2016|回應0|推薦20 | |
民進黨執政時以特別預算擴大政府支出,並且美化政府年度總預算數字 首先要特別說明的是,蔡主席所稱的8年800億元水患治理計畫其額度是1,160億元,而非800億元;其次,該水患治理計畫是以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舉債來支應。 中央政府的歲入、歲出,一般是以年度總預算的方式編列,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 重大災變。 (四)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另外,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公共債務法>第4條對於(1)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舉債額度、(2)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都有限制。 回顧過去,民進黨執政8年,數次運用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並且排除<公共債務法>第4條有關舉債及其他相關法律的限制,例如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316億元、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5年5000億元、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1,160億元、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250億元等。前述這些預算依其性質本來都應該編列在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不符合特別預算編列的條件,但民進黨執政時卻數度運用特別條例編列,其目的有三: l 美化政府年度總預算數字。 l 擴大政府支出,本來不該舉債也去舉債。 l 排除<公共債務法>對於舉債的限制。 由於採取了此種作法,我們可以看出在扁政府前四年(90~93年度)之時,當年舉借債務屬於列入債限(以年度總預算為主)的為9,899億元,屬於不列入債限的(以特別條例特別預算為主)僅2,255億元;至於扁政府後四年(94~97年度)則相反,當年舉借債屬於列入債限的僅2,084億元,屬於不列入債限的高達4,098億元,其結果是年度總預算數字被美化,例如96~97年度列入債限部分的舉借債務為零。 馬政府編列特別預算舉債明確完全符合預算法規定 反觀馬政府編列的特別預算都明確符合預算法所規範的條件,例如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4年5000億元及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857億元是為了因應國家經濟重大變故,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4年1,165億元是為了因應重大災難,與民進黨執政8年治水以特別預算編列經費(本來應該編在年度總預算)相較,就可以知道,馬政府舉債是真正把錢用在刀口上。 蔡主席的治水預算是編在年度總預算?還是在特別預算? 治水預算本來應在年度總預算編列,過去民進黨執政卻將一大部分預算用特別預算來編列,並用舉債來籌措,藉此擴大政府支出,然後批判馬政府因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因國家重大災變而舉債是敗家政府,蔡主席既然認為8年1,160億元水患治理計畫將結束,未來預算龐大應持續編列預算,請教蔡主席:治水預算如果要再繼續編列,應該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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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