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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09:36:51瀏覽4701|回應0|推薦19 | |
立法院新會期即將開議,國民黨團表示將優先推動兩岸服貿協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民進黨團則表示新會期想通過該兩案,機率近乎零。對此,有媒體說藍綠將對決。其實,大家都錯了,兩岸服貿協議已經「依法」審議完成。 ECFA服貿協議的內容主要在規範兩岸服務市場開放。事實上我政府自民國98年6月起就逐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迄今計開放三次;以項目計算,製造業已開放97%,服務業開放51%、公共建設開放51%。依此次兩岸所簽服貿協議,我方所開放的64項產業其中就已有45項在原開放之列,此45項產業至今有陸資前來投資者僅20項。由以上可見,有關服務市場的開放從來就屬於行政命令,並未涉及法律的修正且無須另以法律定之。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其(指兩岸所簽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由於ECFA服貿協議內容如前所述,並未涉及法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故簽署之後已經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惟服貿協議送至立法院之後在立法院經過一陣混戰,終於去年6月25日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兩岸服貿協議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貿協議承諾表應逐項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嗣後,8月5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再度協商決議:於服貿協議進入實質審查前,需先於內政委員會召開16場公聽會。該16場公聽會由於在野黨以消極方式拖延安排議程,經過一個遠超過三個月的會期,迄今仍未辦理完畢,遑論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但是另一方面服貿協議既送至立法院,即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審議,據該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立法院要如何進行審議,那是立法院內部的事,要辦公聽會、要逐條和逐項審議,只要朝野協商獲有共識即可,但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三個月」期限的規定,現服貿逾期未完成審查,即應依法視為已經審查。此時再拿任何協商共識做藉口,立法委員都不能逃避「怠於行使職權」的事實,都應受到人民的譴責。 我方政府是於民國98年2月開始推動與對岸洽簽ECFA,之後迄今,在野黨及特定媒體一直以各種理由反對兩岸ECFA。但是兩岸於99年6月簽署ECFA,即使那僅是一項架構性協議,往後還要談判投資保障、服務貿易、貨品貿易及爭端解決四項協議,卻催生了臺、星於100年(2011年)5月啟動經濟夥伴協定談判,以及臺、紐於101年5月開始談判經濟合作協定,足可證明兩岸ECFA是開啟我國與其他WTO成員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的關鍵。 臺紐、臺星協定雖都落後兩岸服貿協議簽署,且都涉及法律修正,複雜度高,但已分別於去年10月29日及12月27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而帶動臺紐、臺星協定談判簽署的ECFA服貿協議卻仍停留在立法院公聽會階段,看到此種情形最高興的,除拼政治勝於拼經濟的反對人士之外,莫過於包括南韓等我們在國際市場最主要的競爭者。 經濟是臺灣所賴以生存的命脈,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化重要的發展趨勢,全球價值鏈則是全球經濟發展新的模式,臺灣必須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之中、參與更多的全球價值鏈。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和區域全面經濟夥關係(RCEP) 都是我們亟欲參加的區域多邊協定,和ECFA相較,TPP和RCEP猶如崇山峻嶺,ECFA僅是座山丘,如果山丘都無法跨越,要想攀爬崇山峻嶺,就如痴人在說夢話。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法律是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令公布,全國各機關、全國人民都必須遵行。如果行政院囿於立法院協商共識而不敢啟動服貿生效條款,臺灣的經濟不能等,那就讓人民一起宣布:ECFA服貿協議已經依法生效施行! (本篇文章已刊登於103.2.12中國時報《尹啟銘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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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