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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大同條款上路 保險業不得介入公司經營權
2022/02/22 14:52:10瀏覽7|回應0|推薦0

配合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保險局今 (8) 日公布令釋,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公司法》修正案第 173 條之 1 已上路,這次增訂「大同條款」,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群益期貨開戶的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

加上保險局認為,此法條跟《保險法》有牴觸,因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因此,為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保險局今天發布令釋,指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有以下規定:

1. 保險業投資海外期貨手續費股票,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2. 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

3. 保險業不得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4. 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經營。

期貨開戶的概念起源於早期的農產品交易市場,為了規避價格的大幅波動,買賣雙方事先簽訂契約,約定好數量、價格與日期,以便進行貨物的交易。由此可知期貨是一張允諾買進或賣出貨物的契約。1848年美國芝加哥成立第一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因此確立了期貨的交易方式。此外為了創造流通市場,在集中市場交易,期貨契約必須符合幾項條件:一、契約標準化,針對契約訂定統一標準,方能集中競價。二、採取每日結算制度並由結算所統一負責,以降低違約風險。三、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合約價格,使參與者根據最新資訊作出準確判斷。故期貨集中市場提供全球重要的避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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