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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2008/05/26 17:54:09瀏覽640|回應0|推薦0

(記者林金寶/苗栗報導)

環保署97年5月13日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針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將依事業水量的大小、污染物濃度、排放地點對於環境的影響及6個月內違反相同法條規定之次數,訂有不同罰鍰額度,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新發布的裁罰準則就污染規模、程度、影響全部加以數據化,而訂出不同的罰鍰額度,例如事業單位所排放之廢水,污染物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倍以上者,可罰12到36萬元,4到6倍者則為9到12萬元,依污染濃度之不同,而有不同罰鍰額度。 
若是排放廢水所污染之水體,屬於未受污染的「甲類」水體,則再加重罰鍰額度6到8萬元,乙類水體則加重4到6萬元。  
  此外,對於「累犯」或「惡性重大」之事業,裁罰準則中明定,一旦查獲事業單位違規排放廢水,環保單位將回溯追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事業,過去6個月是否有相同之違規項目,依其違規次數乘以6萬元(繞流排放廢水則是依其違規次數乘以12萬元),作為違規紀錄部分的裁罰考量,因此裁罰準則公告後,即使是一次的違規,也有可能遭環保單位裁處高額罰鍰,對於過去的累犯,將有明顯的遏止效果。 
苗栗縣環保局局長劉伯舒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施行之後,環保單位裁處罰鍰額度將更為明確,更無模糊空間,然而裁處罰鍰僅是對事業單位違規排放污染的一種管制方式,其主要目的仍是希望各事業單位都能確實操作廢水處理設施,避免對承受水體遭受污染,因此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的事業單位,無須對裁罰準則的施行過度擔心,相對的,對於部分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彰的事業,亦可藉此機會檢討設施功能,共同為苗栗縣的河川水體潔淨而努力。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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