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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慢車種類已修正,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違規而受罰
2008/04/24 18:44:53瀏覽3407|回應0|推薦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第69條及第69條之1已於96年7月4日修正並於97年4月15日公布施行,將慢車種類由原人力行駛車輛、獸力行駛車輛2種,修正為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2種,並將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正式納入自行車管理,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人力行駛車輛與牛車、馬車等獸力行駛車輛納入三輪以上慢車管理。 
新法施行後,民眾要注意下列事項,以免因違規而受罰: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二)三輪以上(人力、獸力)慢車(例如三輪車、牛車、馬車、手拉(推)貨車等)需向縣(市)政府登記及發給證照後,才可行駛道路。 
(三)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車以上慢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均有相關處罰規定,例如慢車駕駛人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可罰新台幣300元至600元。 
(四)另外民眾所使用的「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電動代步車」,並未納入交通行駛車輛管理,仍列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不適於行駛道路,請使用人勿行駛於道路上。 
(五)另同時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訂自行車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格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本局已針對新法修正,加強員警交通法規執法要領訓練,在新法實施初期及各項管理設施尚未完善及充分宣導前,有關自行車及慢車駕駛人違規部分,將以勸導代替舉發為原則,並要求員警以良好態度執法,以提升交通執法效果與民眾接受程度,對自行車及慢車違規案件,當場告知違規人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導其避免再次違反,以達到寓交通教育於執法之目的。另對於在新法施行前已購買之電動自行車,勸導其儘速與原購之廠商聯繫,依規定取得審驗合格標章,並黏貼於車身。 
另外,本局為了讓民眾了解慢車相關條文修正重點,於97年4月26日配合縣政府舉辦之「苗栗2008客家桐花祭─千人自行車遨遊活動」在本局現場攤位舉辦有獎徵答活動,屆時歡迎民眾踴躍參加。此次修正案,本局將本著宣導、勸導重於取締原則,主要目的是讓民眾了解新法修正重點,進而能知法守法,以維用路人行車安全。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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