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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6 08:56:22瀏覽5269|回應24|推薦14 | |
1、審計部認為「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用」,但總統卻巧立名目,將之核定為「極機密」,已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 2、總統府以「極機密」保護傘,使審計部長期以來無法查核其支出憑證及相關單據。 3、總統府會計處每月將300多萬整筆以「付款憑單」付給總統辦公室,由專人陳鎮慧領回後以「代收代付」科目處理細部開支,會計處不能過問。 4、依審計法44條,審計部可突擊檢查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但卻遭百般阻撓。這次在查帳後,已掌握細部開支及相關單據,發現若干疑點,但未能斷定是否「不忠、不法、不實」。 5、依審計法22、23、24條,須待三審程序後,審計部才能將查帳結果報告給立法院,過程須耗時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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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