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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3 15:28:20瀏覽4078|回應38|推薦18 | |||||||||
案由:本院邱委員毅等 人,鑒於「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係國人因感念卸任總統、副總統對國家所做貢獻與努力,進而給予之禮遇,其所有禮遇支出均為民脂民膏,故相關禮遇之規定應隨著社會氛為的改變與民眾期待而有所調整,且應更趨嚴謹,而非淪為卸任總統、副總統做為政治造勢的工具與引發社會衝突的燃點,如此才真正符合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之立法精神,故提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邱毅 連署人: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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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