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吳伯雄說的是事實──這事實來自於《聯合國憲章》,這事實來自於1971年的〈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只要《聯合國憲章》沒有改,這個事實就不會變!只是只是啊,有人不敢說明白,有人故意不說明白;不敢說明白的,可能屈於國際形勢,恐添不利變數;故意不說明白者,就居心叵測了。
《聯合國憲章》〈第五章:安全理事會〉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載明,中華民國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第十九章:批准及簽字〉也明載中華民國國號──因為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之一。 所以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之前,在聯合國行使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是中華民國;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之後,在聯合國行使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還是中華民國,只不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行使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與義務罷了。
罷了!罷了!人民要的是安定與合諧!只要安定與合諧,免於恐懼,就夠了!
夠了!夠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體制下行使國號為「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與義務,這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願國際社會承認台灣的「中華民國」的原因吧!
《聯合國憲章》的中國國號是「中華民國」,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之前後,在聯合國行使一切權利與義務的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聯合國底下的「一國」,是指「中華民國」;這一國兩區,現實的狀況,明白的說就是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以及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