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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亞當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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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神佛魔上帝各種萬年禍害沒必要再丟臉萬代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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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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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lassic-blog.udn.com/ok1111111111_gmg/128898965
 

 

茶花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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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10:28

http://blog.udn.com/atc12345/article

 

過去公務員薪水很低嗎?公教人員薪資低,簡直一派胡言,一看便知。


AKIRA
2016/09/27 12:41
他們所作所謂只會了自己
他們有著獨立辦案的權利
且無任何人有辦法干涉
除非有重大包庇等等的
但在法官法內89條保障他們的權限權力是好事
但卻也因為這點讓他們所作所為可以無限上綱 
小弟是呈現加害人在偵查庭承認犯罪事實
但卻不起訴
且內文完全不提加害者不力事實
還有惡意引用其他法條來結束偵查
說真的無奈還是無奈  Email:E-Mail URL:URL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6/09/28 04:54 回覆:

這些檢察官、法官,如何看待自己行使公權力和法律見解,對我們這些小市民而言,

重要者在於報應必然存在,只要你相信因果,

即便這些公務員濫權違法,尤其檢察官、法官違法未必有刑罰或行政處罰,

再多的錯誤,終有公道回來的時候。

他們要繼續死不認錯、將錯就錯,這是法律人的固執和罪孽,

人終有一死,

自視甚高的傲慢與自大,在死亡到來時,

終會看見所有的錯誤,由不得他們。

法律上的評價與處罰最輕,如果加害人沒有在法律上得到應有的處罰,

那是加害人的不幸,不是被害者的悲哀。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6/09/28 05:11 回覆:

現行的評鑑制度與法律規定,

那是把國民當成法律白痴所制定出來的具文。

要處理這些會念書會考試又自以為是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們,

沒有霹靂手段,司法改革只是法律人自玩自爽,

「司法為民」應該是「司法為官」,

沒有解決問題,更加製造問題。


AKIRA
2016/09/26 23:34
不知版大是否有臉書  想與您談論一下王檢察長的事情
本人也遇到王檢察長的迫害
  Email:rryquaza@gmail.com URL:URL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6/09/27 07:32 回覆:

我只是小市民,與我討論司法不公或冤屈,並無實質效益。

王添盛檢察長若有直接或間接違背法令行使職權,

按他們當年的誓詞,應受嚴厲之制裁。

對於法官、檢察官,跟他們嘔氣無用,

人間法律不能處理的問題,在老天爺或上帝或阿拉或佛祖面前,

無須任何辯解,也無須任何調查,一切因果完全瞭然。

所以,放下怨氣,專心詛咒,讓他們這些黑心司法官受到制裁,

也就是人間法律以外的制裁,如此才能維繫公平正義。

法律不能給個公道,在法律制度內尚無法救濟者,只好祈求其他力量的制裁。


暱稱
2016/08/02 10:49
臺中捐血中心(版權所有者) Email:E-Mail URL:URL

暱稱
2016/08/02 10:46

一願黑心豬頭者付出代價遭受報應

二願善良專業者闔家平安幸福快樂

三願自己本人成為超級OOOO翁。

今日生日心願如上所述。

Email:E-Mail URL:URL

臺灣阿信(周家信,號羅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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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19:18

大大幫我看看,關於交付審判提大法官釋憲不售理,其具體內容要如何改呢?麻煩您了

http://blog.udn.com/0936331038/54178891

http://blog.udn.com/0936331038/55953534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6/05/07 06:05 回覆:

一、釋憲聲請與刑事政策建議,分屬二事,先與說明。

二、請參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36條之1第1項,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等規定,其中有關「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屬強迫告訴人委任律師之強制規定,已與同法第236條之1第1項之任意委任,在體系解釋上已有互相違背而增加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違反憲法第16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

三、次參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當事人不含告訴人,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立法理由「對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除內部監督機制外,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爰參考德日之規定,告訴人或告發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法院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基於保障被告審級利益,明定應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揭示「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惟按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等規定觀之,「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顯非「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是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有關「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之規定,業與憲法第23條旨揭比例原則不符而有違背。

四、受理機率不高,因為切入構面複雜,請多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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