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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突縮減,沒標誌警示,大學生枉死,法院判市府賠償
2009/06/12 21:22:28瀏覽1187|回應0|推薦0

記者陳永順/嘉義報導

紀姓大一新鮮人夜間騎車經過嘉義市博愛路與世賢路口,
由於道路突然縮減且未設置警示標誌,直行騎落路旁水溝
致死,父母認為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要求國家賠償
各5百多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終結,認定嘉義市政府
有疏失,判決應賠償父母總計241萬多元。

市府交通處在案發後,亡羊補牢在道路縮減的路口設置反
光指示標誌,交通處長張朝能指出,等接到判決書後,將
與律師研究是否上訴,並與營建署、公路總局研究改善對
策。

民國96年9月中旬剛成為嘉義大學新鮮人的紀姓大學生,9
月24日凌晨零時多,騎車經過博愛路二段與世賢路三段路
口,車道從四線道縮減為三線道,紀姓大學生直行騎上人
行道殘障坡道缺口後,撞上路樹並摔落水溝,經送醫急救
後死亡。

家屬事後認為道路縮減處,沒有設置指示或警示標誌,也
沒有夜間反光標誌、安全圍籬設施,無法辨識車道縮減,
主張市府公有設施設置及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受損
,父親要求國家賠償503萬多元、母親要求賠償500萬多元

市府聲明應是夜間下雨、視線不良造成車禍,不能確認與
路口標誌標線設置欠缺有關,且相關法令規定道路縮減處
得設置警示標誌,而非應設置,主張無過失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博愛路在世賢路口出現車道縮減,市府
未設置車道縮減、安全方向引導標誌或劃設路旁障礙物體
線,引導車輛行駛安全方向,導致意外,且嘉雲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鑑定道路標誌未完善是肇事主因。

法官據此判定,如果設施完善,紀姓大學生自可能注意預
先防範,不致因慢車道縮減,仍直行騎上人行道缺口後撞
上路樹並摔落水溝致死,與爭議路段標誌及標線等安全設
施有相當因果關係,市府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 在地生活雲嘉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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