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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者
2016/09/22 10:47

夏老師,您好!

跟您請教一下,若欲發文給同為某鄉鎮的部分學校,或某縣市政府下的部分處室,

於函或書函中的正、副本單位,該如何明列?

舉例來說,以往的寫法是:

雲林縣政府 水利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建設處、雲林縣 虎尾鎮公所、土庫鎮公所、元長鄉公所

但最近收到的公文中,多以各單位全銜顯示,如:

雲林縣政府水利處、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

不知在最新的公文寫作規則中已有新修正?

麻煩您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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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2016/09/20 14:50
夏老師:
您好
請問您
函釋及函示之公文用法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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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莊
2016/09/20 13:59
老師好

先簽後稿,簽至一層,稿二層決,那麼稿上還要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嗎?

又會議紀錄一層決行,另創稿發文,附件為會議紀錄,那麼稿上還要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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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莊
2016/09/20 13:50
老師好

請問市政府一級機關發以市府名義發的府函,那麼我們收文後回函是要回給市政府還是回給一級機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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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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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4 19:55
《文書處理手冊》確實沒有提及,民眾的身分證字號時要遮隱,至於要不要遮隱,可能要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但基於保護個人資料的旨意,在公文內遮隱民眾的身分證字號,有其必要。

小莊
2016/09/14 14:32

謝謝老師上篇的回覆

再請教

公文中有提到民眾的身分證字號時要遮隱嗎?文書處理手冊好像沒提到,

又公文附件中有身分證字號也要遮隱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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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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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22:02
小莊網友:依《文書處理手冊》20.8.規定:文書處理過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所以,首長可以簽名,蓋章,承辦人員也可以簽名、蓋章,只是本人建議:無論首長或承辦人以蓋章較妥,因為有人簽名過於潦章,若干年後自己都看不懂自己的簽名。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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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22:02
一般而言,對外發文而授權給單位主管決行時,仍須以公司名義、且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署名,只是加一句【依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字樣;至於內部簽辦時,單位主管署名後可加【代為決行】戳記。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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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4 22:15
行政院所屬機關,有的冠「行政院」,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有的沒冠「行政院」,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端視其組織法而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其機關全銜就是「海洋委員會」,沒有冠「行政院」,所以行政院行文該機關,逕用「海洋委員會」即可;惟「海洋委員會」成立日期,由行政院另訂之,至今似乎尚未成立。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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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18:25
【信箋】乃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書信的往來,所以不宜用機關小官章(註:正確名稱叫首長【職章】)或其他章戳,而用私章(註:正確名稱叫【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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