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老師,您好!
跟您請教一下,若欲發文給同為某鄉鎮的部分學校,或某縣市政府下的部分處室,
於函或書函中的正、副本單位,該如何明列?
舉例來說,以往的寫法是:
雲林縣政府 水利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建設處、雲林縣 虎尾鎮公所、土庫鎮公所、元長鄉公所
但最近收到的公文中,多以各單位全銜顯示,如:
雲林縣政府水利處、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土庫鎮公所、雲林縣元長鄉公所
不知在最新的公文寫作規則中已有新修正?
麻煩您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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