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老師,不好意思,有發表一篇迴響在您2013年「受文者應為單一對象」文章底下,但是送出後便看不到,不曉得有沒有張貼成功,於留言板再留一次。
夏老師,您好:
本人是大學文書組收文人員,請問收到受文者為「本機關之內部單位」的公文(例如:受文者為「OO大學OO系」、「OO大學OO處」等)需不需要賦予總收文號分辦,並要求完成簽辦陳核流程,最後送歸檔呢?
查文書處理手冊47(五)2、「各機關內部單位辦理職掌範圍內之事項或依分層負責之事項,對其他機關或其他機關之內部單位,得直接行文,不必由機關對機關行文。」表示機關得發文至其他機關之內部單位,然受文機關收到該等公文究否該掛文號分辦,或不掛文號發由該單位逕自處理,於文書處理手冊似未明述:如收受受文者為「機關內部單位」或「個人」之公文不須辦理。
假設未明確規定該等公文是否需辦理,如果承辦單位收到受文者為該單位而非本機關之公文,要求我們文書組賦予總收文號,我們是否可以拒絕?另該受文者非機關之公文是否根本不應該納入歸檔範圍呢?
盼夏老師解惑,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