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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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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17:44
回復李先生網友:你的提問,分述如下:
一、第1項所提的「文稿」,若指的是前述的「報告單」,以蓋「職章」(俗稱為「小官章」)為合適;但若貴機關慣用首長「職名章」,亦可。
二、第2項所提:貴機關首長(即前述的「最大的主管」)請「公假」,又有職務代理人,無論是否還在辦公?依《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以上回復,請參考!

李先生
2020/10/05 14:51

老師好

想請教一下您的認知或是判斷

狀況是我們現在機關最大的主管因行政院關係需要請"公假"

業務單位發了一個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屬院及省市政府首長差假[續假]報告單""

問題

1.請問這個文稿要蓋甚麼章?

2.差假別是公假,職務代理人是副主委

那我公文還可以,因為他還是在辦公,蓋平常用的簽字章嗎?

還是必須要蓋主管休假的代理簽字章??

Email:goddragonbj@gmail.com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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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11:14
回復00網友:
    印信,有法定印信(印信)及非法定印信(章戳)之分,前者係依《印信條例》製發,有嚴格的程序,非一般機關學校所能刻製;後者係因應文書作業需要,依《文書處理手冊》得自行刻製。是以,蓋有印信的文件,效力高,足以作為驗證之用;蓋有章戳的文件,效力較低,未必能作為驗證之用。所提「敘薪通知書」,若有作為教師證明之用時,宜比照「考績通知書」,蓋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若僅作為一般性通知,則蓋用機關條戳即可。再者,《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之後,對某些行政工作確有趨向嚴謹之作法,是否須依國教署人事室復函,認定「敘薪通知書」為行政處分書?已超出「公文寫作」範疇,非本人所長,恕未便評論。以上回復,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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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10:07

夏老師您好:
後學請教您有關學校敘薪通知書用印問題,因本校教師敘薪通知書皆以「文書處理手冊第40條第三項第4款規定...一般事務性之通知...(略)」以機關條戳用印。
因某國立高中文書組長為人事主任轉任,認為敘薪通知書為處分書的一種,應蓋用印信及校長簽字章,其於109/8/30日去函國教署請人事室請示,109/9/8國教署人事室回復該高中,認定敘薪通知書為行政處分書,並於該函釋示請文書人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應由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因該組長將函示貼於近200人的文書群組,造成文書人員產生適法性的爭議,各有說法。
個人對於依「教師敘薪條例施行細則」辦理所發出的敘薪通知書,持「觀念通知」的看法,不認為是處分書,所以在國教署未通函對全國高中職釋示前,我目前還是蓋用機關簽字章,想請教老師看法?
個人以為: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教師薪級依「教師待遇條例」敘訂薪級,因所依循「教師待遇條例為「公法」對於個人單向之處分,敘薪之核定係屬行政處分無庸置疑。

但是學校發給教師的敘薪通知書,是依照「教師待遇施行細則辦理,細則是屬行政規章,並非公法單向之行政處分,故本校歷來皆以文書處理手冊第40條第三項第4款規定之「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蓋用機關條戳。

後學在國家教育研究院上過老師的課程,老師對公文書精闢的講說後學受益良多,希望老師能協助分析釋疑,後學萬分感激。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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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2 11:31
回復無奈網友:所有文件大都由總收發掛文號,再送承辦單位辦理;除非該文件信封書寫承辦單位同仁的姓名,承辦人再視需要(公務)請登記桌向總收發掛文號。另外,所提:是否有規定下午4點半之後,非緊急公文不能發文?查《文書處理手冊》並無此規定,但公務機關都有類似的慣例,所以承辦單位對於非緊急公文,儘量到次日再請「總收發」發文。

無奈
2020/08/21 14:32

1.請問老師~~如果廠商來函~~是承辦業務同仁去總收發掛文號或是登記桌?

2.另請問老師是否有規定下午4點半之後~~非緊急公文..承辦人就不能發文了呢?

煩請老師解惑~~

Email:maggieone@pchome.com.tw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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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11:23
回復李先生:
一、「分層負責明細表」無法盡列機關內所有的業務,所提:「業務單位是否可以自行判斷層級決行?」只要比照「分層負責明細表」內相關業務,在不離譜情況下,應該沒問題;倘若這個情況十分普遍,應該針對「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項目,加以檢討修正。另提:「文書科是否有立場要求更改?」有關業務單位核決事項,文書科沒有立場過問,也無須負責。貴單位不知是否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14點規定:第2層、第3層直接處理之案件,必要時得敘明「來(受)文機關」、「案由」及「處理情形」、「發文日期字號」等,定期列表陳報首長核閱。雖規定為「必要時」,本人過去所服務的機關,都按月提報《代核代判表》陳報長官核閱,一則卸卻被授權者之責任,一則讓長官了解被代為決行有那些案件,若長官有疑惑,可要求下級重新陳核。
二、會銜公文以主辧機關為主,右上方的連絡資訊僅列主辧機關的訊息即可,只在蓋印時加蓋會銜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而已。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

李先生
2020/08/13 15:23

老師好

由於我們單位最近出現很多三層決行的公文

所以想請教一下,如果是沒有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裡面出現的業務

業務單位是否可以自行判斷層級決行?

如果不行,文書科是否有立場要求更改?

或是業務單位如果堅持已經核定了,文書科是否需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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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一下

會銜會辦的公文,"函"的部分右上方的連絡資訊

是否一定要存在?因為我們有一件會銜公文

我們是主辦機關,要求會辦機關列印公文給我們用印的時候

居然說他們印不出來,因為他們機關高我們一個層級

我們承辦人也不敢要求,我們這樣發出去會不會有問題?

Email:goddragonbj@gmail.com URL:URL

暱稱
2020/08/11 17:11

感謝夏老師解惑。

 

Email:E-Mail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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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21:55
回復00網友:若僅予備查,無須審查同意時,所提:主旨及說明,都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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