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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模式(肆)
2008/01/12 11:13:23瀏覽1342|回應0|推薦1

肆、奧會模式適用範圍、執行現況與國際體育發展 

依據中華奧會與國際奧會1981年簽署的協議,參加奧運會由中華奧會負責組團參賽,並使用約定的名稱及旗歌,因此有人稱之為「奧運模式」(Olympic Games Formula),然執行迄今,其使用範圍已擴及於奧林匹克活動組織承認的各項綜合性運動會,譬如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以及各項國際與區域性競賽,甚至各種活動,包括國際與區域性會議等,更有甚者,也成為許多國際組織接納臺灣為會員援引的範例。一般而論,奧會模式的使用依舉辦運動賽會的相關規定,其效力及於與該賽會有關的比賽、訓練及會議、典禮等活動場地、選手村、其他大會人員、貴賓住宿場所以及大會文件、手冊、資料和廣播等。但大會或主辦單位也可能有例外規定,舉例來說,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及2000年雪梨奧運會,在其所出售的觀眾門票背面即有明定觀眾不得攜帶參賽代表團以外旗幟入場規定。

奧會模式沿用至今二十餘年,初期實施過程也因種種因素衍生不少風波,尤其是名稱、旗幟及排序問題,茲列舉一、二臚陳如下: 

           

1.名稱問題: 

                (1)

1988年漢城奧運會期間,機場接待我代表團之引導牌上書寫「中華民國代表團」,引發大陸抗議,惟因名牌非代表團所準備,非我奧會之誤,國際奧會無法對我假以顏色。另在奧運會開幕典禮預演時,我代表團英文名稱Chinese Taipei後面加上O.C.,經交涉後,國際奧會以5181/AFB函修正。

(2)

1992年第25屆巴塞隆納奧運會,我代表團參加開幕典禮名稱以地主國官方語言(西班牙文)書寫,成為「China Taipei」,經與大會交涉,大會表示因西班牙文無Chinese一詞之故。

(3)

2000年第2屆雅庫次克亞洲青少年國際運動會,我代表團參加開幕典禮繞場之引導牌以俄文書寫,變成「中國台北」。

(4)

2001年北京世界大學運動會,大會稱我代表團為中國台北,經抗議交涉後,始改為中華台北。

                2.

旗幟問題: 

                (1)

1988年第15屆卡格利冬季奧運會,我參賽選手頭盔上印製我國國旗,遭國際奧會警告。

(2)

1996年第26屆亞特蘭大奧運會,我留學生前往比賽場為我國選手加油,於觀眾席上揮舞我國國旗,經勸阻不從,遭警方拘押。

                3.

排序問題:我奧會自1981年更改名稱後,我代表團參加奧運會開幕典禮繞場順序,依國際奧會薩氏主席1983年6月13日復徐亨委員的信函確認,我代表團出場序依國際奧會會員名錄,排列於T,然因主辦國得使用該國官方語言,也使得我代表團參加運動會開閉幕典禮的進場順序產生變化,然有些賽會主辦單位也採權宜之計,例如

                (1)

2001年第3屆大阪東亞運動會及第6屆秋田世界運動會,大會均以日文片假名書寫「チャイソニズタィペイ」 Chinese Taipei),並排列於T。

(2)

2000年第2屆雅庫次克亞洲青少年國際運動會主辦單位,為解決排序問題,閉幕典禮所有代表團不依國別繞場,改以各運動項目之選手獲獎名次列隊進入會場繞場。

奧會模式除了適用於前開各項運動賽會活動外,各項國際體育會議及活動,也均適用。一般會議中,採自由入座之會議,沒有排序問題;但國際奧會相關的會議多半依國家別排定座位,例如國家奧會聯合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會員大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會員大會、東亞運動會協會(East Asian Games Association)理事會議等均使用國際奧會儀節。

奧會模式自施行迄今,雖衍生不少風波,中華奧會也遭國際奧會警告多次,但仍能保障我體育團體及運動代表隊參加比賽及國際體育活動的權益。在奧林匹克活動框架下,我國仍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同等權利;而兩岸奧會在此活動規範下自1997年起進行體育交流活動,也樹立了良好的作業模式,建立溝通機制及管道,對於兩岸體育團體的交流有極大助益。

奧會模式中使用的名稱及旗歌等,對體育團體來講,不僅保留了我體育團隊參加國際體育活動的空間,也同時保障我運動員參加國際體育競賽的權利。奧會模式的形成原是國際奧會、中華奧會及中國奧會協商妥協的產物,但由於國際情勢變遷,原本為奧林匹克活動組織解決兩岸問題,讓兩岸運動選手能在國際運動舞台的奧會模式,由僅是奧林匹克活動成員,例如國際奧會、夏季及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總會、國家奧會及國際奧會承認的運動種類及運動組織,舉辦運動賽事處理兩岸代表隊的依循規範,而被擴大應用至非奧林匹克活動的國際運動組織,有許多非國際奧會承認的運動組織,在處理兩岸代表隊同時參加該組織主辦的比賽時,常發生大會要求援引國際奧會規範的情況。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主(承)辦的國際賽事日益增加,國際運動組織認可的正式錦標賽或邀請賽,依奧林匹克活動規範,應遵守奧會模式之作業,特別是中國大陸(包括香港、澳門)體育團隊參賽時,更應審慎處理及因應可能衍生之後續效應。 

另外,在其他國際組織方面,例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臺灣參加的會籍名稱即是Chinese Taipei(中華台北),還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名稱雖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關稅區」,然所有官方英文文件均使用Chinese Taipei簡稱。顯見奧會模式已普遍成為國際認同的解決兩岸會籍問題的參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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