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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2 11:12:47瀏覽365|回應0|推薦1 | |
參、奧會模式演進歷程 「奧會模式」係指臺灣體育運動團體參加國際奧會及其他奧林匹克活動成員,如國際奧會承認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及國際運動組織舉辦的運動競賽、國際會議與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旗、歌以及排序等儀節。依據1981年3月23日國際奧會與中華奧會於瑞士洛桑簽署的協議,中華奧會組團參加奧運會,代表團應使用「Chinese Taipei」名稱及奧會會旗與會歌參加各項國際奧會承認的國際體育活動。 中華奧會於1922年成立,同年獲國際奧會承認,使用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名稱參加國際體育活動。惟自1949年以後,兩岸分立,對國際奧會在當時處理東西德問題之外,造成另一挑戰,而國際奧會也瞭解到兩岸的對立,不可能出現像東西德合旗出場參加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會開幕典禮的景象,因此,對於「中國」一詞的界定,也須重新定義,並陷入兩難的思考,亦即接納其中一個或兩個都承認的問題。1952年赫爾辛基奧運會籌備委員會發函邀請兩岸體育團體參賽,國際奧會首度承認兩個中國奧會的存在。雖然我國因抗議國際奧會同意大陸派隊參賽而未參加該屆運動會,但兩岸奧會的問題並未因此稍解,而是繼續延燒。國際奧會於1954年投票表決,以些微差距通過承認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奧林匹克活動內中國的代表,在臺灣的奧會則為「臺灣中國」,惟因兩岸情勢緊繃,中國大陸拒絕參加1956年墨爾本奧運會。1959年國際奧會年會中,國際奧會以臺灣台北的中國奧會對中國大陸的運動員沒有管轄權為由,撤銷我奧會的會籍,惟如台北的中國奧會願以其他名稱申請承認,國際奧會將予以考慮云云,並通函各國家奧會、國際運動總會是項決議,同時敘明「國際奧會不與政府機關交涉,亦不涉入政治紛爭之立場;國際奧會執委會並建議應明訂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權應以其管轄區域為主,較無爭議,而非政府管轄區域」。兩岸奧會問題在1960年第17屆羅馬奧運會之前愈演愈烈,由於中國大陸尚非國際奧會正式會員,不符參加第17屆羅馬奧運的資格,惟並此一問題並無人提出,國際奧會經冗長討論後,決議各國家奧會得使用他們喜歡的名稱參賽,爰此,我國以中華民國名稱報名參加羅馬奧運會,惟參賽時被改為臺灣,因此我代表團在「抗議中」參加第17屆羅馬奧運會開幕典禮。1963年到1968年期間,幾經爭取協商,我國終於獲國際奧會核准更名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而於1968年墨西哥奧運中使用此一名稱參賽。 惟1971年中國大陸進入聯合國之後,便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向各國際運動總會申請會籍,也因此我國體育團體在各國際總會的會籍相繼受到排擠。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主辦國加拿大政府於奧運會開幕前幾個月,發表聲明依據該國「一個中國政策」,加拿大政府得以通用法規拒絕中華民國臺灣運動員及教練入境參加奧運會。國際奧會爰與加拿大政府協商,提出折衷方案並發表聲明表示中華民國奧會得以「臺灣」名義參賽並使用國旗與國歌。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宣布無法接受此一折衷方案而拒絕參賽。 1978年中美斷交。1979年國際奧會試圖解決長久以來的兩岸奧會問題,爰於烏拉圭蒙迪維多(Montevideo, Uruguay)第81屆年會中討論中國問題,決議承認兩岸奧會,至若名稱問題再議;同年10月名古屋執行委員會議中,國際奧會決議更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奧會名稱為「Chinese Taipei」,並須更改旗、歌。我質疑此一決議的合法性,同年我國籍國際奧會委員及我奧會聯名控告國際奧會違反憲章,經瑞士地方法院判決徐委員勝訴。而我參加1980年寧靜湖冬季奧運會代表隊選手梁仁貴也向美國紐約法院聲請以中華民國名義參加奧運會,一審勝訴,二審因美國政府介入敗訴,代表團束裝返國未參加該屆冬季奧運會。 國際奧會因此於1980年修改憲章,明訂各國參加奧運會係由國家奧會組團參賽,使用代表團旗、歌。各國家奧會應先將其代表團旗、歌送國際奧會核准後始得使用;並規定國際奧會委員嗣後不得以委員身分控告國際奧會。薩瑪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接任國際奧會主席後,積極斡旋,並與兩岸奧會協商,確定保留兩岸奧會的會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更名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並在1981年3月23日於瑞士洛桑簽署協議,其內容包括名稱定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簡稱TPE,會旗及會歌送國際奧會執委會核准,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相同的權益。國際奧會並同意協助我國運動協會恢復相關國際總會會籍。 依據此一協議,臺灣運動員得以重返國際體壇,並以新名稱參加1984年洛衫磯奧運會。惟有關我代表隊在奧運會開幕典禮出場順序,經國際奧會委員徐亨致函國際奧會薩瑪蘭奇主席,確認依國際奧會會員名錄(IOC Directory)排列順序出場,是以我代表隊依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於「T」進場。 另外,為因應參加1990年北京亞運可能出現的名稱問題,我中華奧會與大陸奧會於1989年4月6日於香港就兩岸體育交流使用名稱問題簽署協議:「台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牌、以及所做之廣播等等,凡以中文指稱台灣地區體育團隊以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確立我體育團隊之中文名稱。 此一參加體育活動,包括比賽、會議以及相關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旗、歌等係依國際奧會規定辦理,並由參加運動會擴大至各項相關體育活動以及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是以統稱為「奧會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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