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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模式(貳)
2008/01/12 11:12:12瀏覽192|回應0|推薦1

貳、國際體育組織及其相互關係 

國際體育組織就其性質而言為非政府組織。國際體育活動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光環下,日益成長茁壯。以國際奧會為中心的奧林匹克活動組織(The Olympic Movement)計包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洲奧會)暨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會)、其他國際運動組織,這些運動組織與國際奧會的關係均為承認關係,各國際總會與洲運動組織及國家運動組織,甚至洲奧會與各國家奧會的關係均為會員關係。換言之,欲成為奧林匹克活動組織的成員需向國際奧會申請承認,取得國際奧會承認後,即享有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規範的權利,並需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履行會員應有之責任與義務。國際奧會所承認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則可分為夏季暨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種類之國際運動總會,以及承認之運動種類,甚至包括其他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IPC)、世界運動會國際總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 – IWGA)、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General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 Federations - GAISF)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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