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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了被告
2012/12/11 08:12:57瀏覽391|回應15|推薦0


我成了被告

  有格友見我部落格久未更新異動,留言或E-Mail關心,不勝感激!就是這些溫馨的友誼支持我幾年來經營部落格的動力!

  兩週前我接到警方的到案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我涉嫌侵權被告,需到案說明。到案地點是新北市刑事局偵八隊。打電話請教偵辦員警原由,他說是我的部落格張貼「人在冏途」影片供人瀏覽下載,涉嫌侵犯著作權,已被提告。

  我急忙檢視我的部落格,將所有可議的圖、文、影音該刪的刪該隱藏的隱藏,然後買了機票趕赴台灣到案說明。

  在到案之前我蒐集了相關資訊佐證說明,強調該影片是由YouTube提供連結語法連結到部落格,YouTube既然提供連結語法,就表示該影片可自由無償合法分享,這在YouTube的服務條款6C 已明白揭示。如果真有所謂的侵權也該是該影片的上傳者,而非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我將前述看法打印成一張說明,並附上相關圖片到案,在筆錄中我充分表達我的認知和看法,筆錄亦如實紀錄。偵訊隊長建議我能和解就和解。

  回家後,我主動聯繫該公司,該公司法務部門的人員表示,如果和解就撤銷告訴,雙方在電話中談妥一個彼此可以接受的賠償數額達成初步協議。約定兩天後在該公司和解(碰上週末),兩天後我帶了支票及相關證件赴約簽下和解書。

  雖然我自認不違法侵權,且我連結該影片非營利行為,心裡很篤定。但畢竟已被提告,冗長的官司期間往返於法院的煩瑣是可以預見的。為息事寧人,減少麻煩,省事事省也就這麼賠償和解了。

  在此提出呼籲諸格友,以後PO圖、文、影音該有分寸拿捏!

  經過這個事件之後,我已漸意興闌珊,往後可能沒以往PO那麼多東西分享了。

 




 

有關連結<人在冏途>說明

 

松濤小站部落格連結<人在冏途>說明如下:

一、               本格在頁首右上角已明白表示「本格非營利性質,圖、文、影音如有侵權請告知,當即撤除!」如圖1.

二、               連結<人在冏途>係由YouTube網路平台提供標準授權的連結碼連結,如圖2.

三、               <人在冏途>由署名chinesecivilization2 2010-11-07 上傳YouTube網路平台,並且註明同意標準 YouTube 授權,如圖3.

四、               所謂標準 YouTube 授權依據YouTube服務條款6C解釋:「為了明確起見,您保留內容的所有權。然而,一旦將內容提交到YouTube,您在此授予YouTube一項在全球範圍內、非排他性的、免許可費的、可分許可且可轉讓的許可,以便根據服務和YouTube的業務(包括其承繼方和關聯方的業務)使用、複製、發行、準備衍生作品、展示、出版、改編、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媒體格式,在任何媒體管道推廣和重新發佈服務(及其衍生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您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上述您授予的有關您提交給服務的視頻內容的許可,將自您從服務上移除或刪除視頻後,在商業合理的期間內終止。您瞭解並同意,對於您已移除或刪除的視頻,YouTube可以在伺服器上保留副本,但不得展示、發行或運行。對於您提交的用戶評論中的上述許可,將永久有效且不可撤銷。」如圖4.

五、               基於前述本部落格連結<人在冏途>應屬合乎標準 YouTube 授權的範圍內,如圖5.

六、               如果真有所謂疑侵權行為應是上傳影片者而非不知情連結使用的善意第三者。

 

 

以上說明敬祈明鑑

 

 

 

XXX敬述2012/11/29

身份證字號:W0000XXXXX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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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頭@guest
Re: 我成了被告
2012/12/12 07:56

你沒侵權阿.如果有侵權是上傳影片的人.跟你何關?

如果是我.我會跟他周旋到底!反正民事就請律師在台北出庭就好.金門我會反告他誣告.讓他到金門出庭!


阿祥@guest
Re: 我成了被告
2012/12/11 18:42

原來陳兄沉寂了一陣子

是碰到這麼莫名其妙的事件

只能說~這社會真是太複雜了

我們認為非常單純的事...有心人就是可以把它搞大

真的不能不小心啊!


秋露@guest
Re: 我成了被告
2012/12/11 09:29

沒想到弄個部落分享事物也惹來侵權之災,陳兄會不會是上則所言,遇到類似這樣的騙局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當今社會已逐漸失去那份實在與樸實,不得處處小心提防

記然賠錢了事,爾後更要提高警覺小心應對...


昌哥@guest
Re: 我成了被告
2012/12/11 09:22
台灣的法律有時會讓人感到模稜兩可,莫名其妙,或許有些人就利用這漏洞伺機斂財,經一事長一智,人平安就好!

peter@guest
Re: 我成了被告
2012/12/11 08:42
我不知道你知道不知道,現在有一種詐騙是類似這種,取得你有些授權不清或是過去未結而不具意義債務,去法院告訴你在民法上負有償還的義務,法院接到這類告訴就會發通知告訴你說你成了被告,要你和解或者承受冗長的法律程序,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為我們原就有疏失,願意和解,但這些告訴人就可以得到多多少少的和解金,這可是合法的喔,他們不是詐騙,這是運用法律漏洞來和詐財之實,我們找不到他們不對之處,只有認賠來解決司法訴訟,這些告訴人大都是所謂的應收帳款公司,也就是放高利貨的,很懂民法上的細節的,而我們善良人家不願多事,所以被坑,你看你若成被告,你得去這告訴人所在地法院去應訊,一場官司光你來回台金之間的機票就要花多少,官司沒有個幾年,開庭個十幾次不會解決的,這個問題政府不知道知否,我家族裏就有人遇到了,一個未結的應收帳款,都快二十年了,還拿出來走司法程序,花了十幾萬解決,比起司法程序一走下來要花個三四十萬還要便宜,也就付了了事,你這事有可能是類似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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