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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與渾
2015/09/05 12:47:30瀏覽418|回應0|推薦6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是這麼規定的: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李登輝、連戰分別曾任總統、副總統,其卸任後按禮遇規定的禮遇金及事務費過了有效期。而錢領完了,若開始有什麼令人匪夷所思、或胡說八道的行徑,也就是他們的自由罷了,至於他們的舉動會對社會造成何種影響,就看這個社會的深度:深度厚,就是妖言惑眾;深度淺,就是精神領袖。至於有人按鈴控告他們犯內亂、外患罪,其實也就是政客招術之一,否則鼓吹台獨怎麼沒事呢?要不然,台獨也是胡說八道的一種。言論自由,不是嘛?

好,我也用一點言論自由。李的祖國論,其實也就是過去式,那是他的曾經,不過偏偏有些人聽了想把它當成現在式。但李說釣魚台是日本的言論,這確實是個問題,其隱藏的動機與目的待論。至於連參加大陸九三閱兵,我倒是有點同情。

The death of one man is a tragedy. The death of millions is a statistic.”。對日抗戰,日本的侵略造成一千四百萬中國人死亡,現在恐怕對台灣人而言只是個統計罷了。那怎可參加一個將飛彈瞄準台灣的國家的閱兵?別臭美了,先看看這篇報導再談吧:http://www.bbc.com/news/world-asia-china-34125418

好吧,那是九三的大陸,台灣呢?我們的社會還瀰漫著波多野結衣的粉味呢!你說同情不同情連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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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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