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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2 14:23:41瀏覽35|回應0|推薦1 | |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縮短大專校院學生畢業與就業間連結之平台落差,建立產學合作創業就業機制,結合各部會產業發展之資源,引導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機會,實施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近5學年度大專畢業生提出創業申請計畫,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學校育成單位輔導創業6個月者,依創業計畫完整性,由本部補助學校育成費用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及創業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35萬元為原則,獲補助基本開辦費之團隊經參與本部第2階段創業競賽且成績績優者,本部得再補助25萬元至100萬元創業開辦費。
參、申請對象 一、設有育成單位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創業團隊由各大專校院畢業生至少3人組成,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為近5學年度(應屆及前4學年度)畢業生。 三、申請限制: (一)每人限參與一組團隊,且各團隊之代表人應為近5學年度畢業者。 (二)申請計畫之創業團隊應為未曾接受本計畫之補助,於計畫申請時,為未申請公司行號設立。 (三)團隊成員均應未曾接受本計畫補助,且為本國籍人士,男性則應役畢或免役,各成員於計畫期間應全職投入創業計畫。
肆、實施期程 100年8月至101年2月 伍、實施辦法 一、申請作業 由學校統一彙整創業團隊營運計畫書,並針對每一團隊提出育成輔導計畫書,檢送相關文件送達本部專案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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