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
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計畫書格式
長照/日照機構補助專案
計 畫 依 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有效孕育、扶植臺灣新創企業,推動「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
獎 勵 目 的
隨著臺灣高齡人口逐年增加,高齡化社會已成為常態,亦帶動各產業面臨高齡化需求之轉型。為提升長者生活品質,期透過政府獎勵資源,鼓勵新創企業投入因應高齡化需求之創新服務或技術,涵蓋居住安全、便利餐食、健康醫療、健康移動、社會參與及學習娛樂等相關領域,對接居家照護、長照/日照機構、醫療院所及社區生活支持等高齡相關場域,促成可落地、可擴散之解決方案與合作商機。
計 畫 期 程 及 獎 勵 金 編 列 原 則
- (一) 計畫期程為核定當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 (二) 依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國際創業聚落獎勵要點」。
- (三)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10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 (四)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外費、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1、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申 請 資 格
(一)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
-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10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新創企業,一家企業以申請一案為限。
- 2. 公司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200萬元(含)以上。
- 3. 產品/服務/技術須已完成概念驗證(POC),本獎勵計畫以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為主,且能夠提出相關實績說明,例如:
-
- (1) 已完成概念驗證(POC)之合作對象或合作項目成果等重要實績。
- (2) 服務驗證(POS)或商模驗證(POB)之場域實測規劃、合作金額、目標客群、收費機制等重點。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1. 曾獲得114年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案,或提案內容曾獲得其他政府計畫獎補助者。
- 2.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3.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4.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6. 申請單位及其轉委託單位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7. 申請單位或其負責人最近三年有涉及訴訟、犯罪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者。
- 8. 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不得為關係人(註1)。
-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申請單位若蓄意隱瞞上列情事,致本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陷於錯誤而完成簽約者,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本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獎勵並解除專案契約書之效力,且停止該企業之獎勵申請五年。
註1:關係人係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五條規定之定義。
(三) 獲獎勵之企業,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下列必要查核項目,作為計畫結案之共同達成指標;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獎勵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
- 1.完成至少1案因應高齡化需求之服務解決方案,並提交完整成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核心技術、服務對象、實際應用情境、服務流程、價值主張、場域驗證數據及未來產業應用)。
- 2.完成高齡相關場域或產業合作,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訂單或合約或具商業價值之合作協議(申請單位應依自主設定明確的金額及數量作為結案查核基準)。
- 3.申請登錄本署社會創新組織資料庫。
(四) 獲獎勵之企業,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資源,及商業與技術評估分析建議,並協助其提升營運規劃與計畫執行能力。
申 請 說 明
(一)受理方式:
(二)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 應備資料:
- 1.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印出後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掃描上傳)。
- 2. 計畫書(附件2)。
- 3. 計畫簡報(附件3)。
- 4. 一頁簡報(附件4)。
- 5.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兩份皆須附上)。
- 6. 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 7.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5,參與本計畫之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可共同簽署於一張同意書)。
- 8.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件6)。
- 9. 建議迴避之人員清單(附件7)。
- 10. 加分項目證明文件。
(四) 補件時間: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申 請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一) 本獎勵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計畫執行期間。
(二) 計畫之人員(含計畫主持人)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三)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無論申請/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予以退還。
(四) 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單位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送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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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世代產業新創企業發展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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