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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遇上「人肉佔車位」你可以這樣做 好威網
2019/02/12 19:50:00瀏覽2|回應0|推薦0

春節期間,全台景點湧入大批觀光人潮,停車位一位難求,據媒體報導指出,又出現「人肉佔車位」情形,讓排等車格的駕駛錯愕不已。或許我們對於此種停車糾紛已經司空見慣,但這樣的行為,我們應該容許嗎?
 
首先,排隊是文明的表現,排等車格亦應如此。以人肉插隊方式取代車輛排等車位的先後次序,爭先搶停,已屬破壞停車秩序的不公平行為,很難通過道德上的檢驗。
 
那佔用車格的行為會不會觸法?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新台幣300元之罰鍰。而如果於道路上堆置物品妨礙交通,依照第82條規定,亦可處1200至2400元的罰鍰。因此,不論是以身體或以物品作為方式佔用車格,警察機關均可依法開罰,建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至於以身體佔用停車格,會不會對於後方排等車位的駕駛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且最重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呢?依照該條規定,限於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剝奪或妨礙他人的意思自由者,始足當之。而所謂「強暴」,係指外在有形不法腕力的使用;「脅迫」,則指現在惡害的告知。
 
因此,行人以身體佔用停車格,客觀上應無強暴、脅迫行為,理應不構成犯罪,但另有實務見解指出,如間接對物實施強暴行為,倘被害人在場感受到行為人實施的強制手段,致影響意思自由,也構成強制罪(例如狂按別人家大門門鈴,致影響他人在內休息之行為)。因此,可否認為行人佔用車格,間接對於後方排等車位的駕駛實施強暴行為,妨害駕駛停車的權利?仍有賴於實務案例加以累積。
 
雖有意見表示,可嘗試以「打空擋催油門」、「持續靠近」等方式嚇阻此種違法佔用行為,但應注意此舉如操作不慎,除可能衍生其他糾紛外,更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結果,破壞出遊興致,實非妥善的做法。
 
因此,民眾以身體佔據停車位,於現行法下仍有處罰之規定,建議倘遇到類此情形,不妨勇於向警察機關告發,請員警到場協調排除,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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