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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卡債族更生案 裁准~綜合報導
2008/08/05 17:16:25瀏覽445|回應0|推薦5

低收入殘友 52萬還8.3萬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梁世煌、楊雅民、范姜群閔/綜合報導〕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天召開記者會,公布全國首件卡債更生獲法院裁准案例。當事人是罹患小兒麻痺、家住台北市的低收入戶黃先生,他的五十二萬餘元卡債及利息,台北地方法院八月一日裁定總共只要清償八萬三千餘元,平均每月約還一千元,清償比率為十五點八%。

 

協助黃先生聲請更生成功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呼籲卡債族誠實面對債務問題,並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只要具有還款誠意,提出的更生方案也可行,就有機會獲得法院認同。

 

首位獲裁准更生的黃先生表示,上週六律師通知他法院裁准後,心情頓時放鬆很多,那天晚上也睡得很好,希望類似遭遇民眾,也能勇敢面對站出 更新日期:2008/08/05 04:09


欠百元卡債 還16元可更生

更新日期:2008/08/05 04:33 張國仁、高佳菁/台北報導

卡債族聲請重建更生,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的第1件案例出爐了。台北地院昨天公告,債務人黃明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所提更生方案,法院裁定認可。法院指出,債務人對積欠台新等6家銀行的52萬5147元債務,只要在6年內按期償還占債務總額15.8%的數額,即83,034元,其他欠款就可統統不必還了。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表示,本件仍未確定,台新等債權銀行如果不服法院裁定,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本件也是司法事務官所作成第1件認可更生方案的裁定。司法事務官林明龍是在民事庭法官陳姿岑,於5月5日裁定債務人黃明榮聲請消債事件開始進行更生程序後,交由司法事務官審查更生計畫內容後,經林明龍大約3個月的審查,未經債權人會議作成可以決行的結論程序,而是依職權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依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為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的條件公允時,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職權作成裁定。

 

本件債務人黃明榮,即是符合「其他固定收入」條件;黃明榮的固定收入是指政府對他的低收入戶補助款。黃明榮本身為領有殘障證明的第2類低收戶,他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代理,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

 

法院對黃明榮事件的認可裁定,還揭示兩項重點,第一債務人只要有償債誠意並誠實揭露財務,還款成數雖僅占債務總額1成5,法院也會接受。可見清償的成數,絕非法院裁准認可的唯一標準;第二法院指稱,卡債風暴的形成,金融機構難辭其咎。

 

台新、大眾、中信、富邦、國泰世華及聯邦等債權銀行主張,債務人償還成數及金額過低、恐影響金融秩序,宜改以清算程序處理。但法院指出,債權人沒有具體證明債務人的償還成數及金額計算有何不合理之處,因此不予採納。

 

法律扶助基金會則表示,債務人只要拿出還款誠意與條件,就有機會擺脫卡債包袱,重新開啟一扇希望之窗。

更新日期:2008/08/05 07:50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法院審理時,債權銀行反對黃姓男子所提的更生方案,認為他欠五十二萬多元,只願還八萬多元,還分成六年七十二期償還,每期只還一千多元,連利息都不夠。

 

法官認為,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一萬四千多元,黃和妻子每月最低生活費本應為二萬八千元,夫妻每月收入為一萬一千多元,生活費支出為九千九百元,低於行政院主計處的標準,顯見他有償債的誠意。

 

法院指出,仿間傳聞更生方案只要償還二成、其餘免還的說法,已經誤解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意旨,償債成數並不是判斷更生方案的唯一標準,法院仍須審酌卡債族的信用、還款能力、收入及家庭現況等因素。


更新日期:2008/08/05 04:09

分期償還 罕見考慮通膨

 

特殊的是,台北地院裁定更生方案時,考量通貨膨脹對債務人的影響,因此將六年還債計畫中,每月償金隔數年遞減,從前十八個月每月須還一千四百九十三元,向下遞減到最後半年每月只須還六百八十八元;過去法院處理類似分期償債案例,極少考慮通膨因素。

 

裁定書指出,只要債務人有還款誠意,縱然還款不足,法院也會在適切公允情形下,兼顧雙方利益,因此清償成數並非唯一標準。

 

裁定書並援引宋朝呂祖謙所著「東萊博議」中,對於尚書「鄭伯克段于鄢」的批評,「東萊博議」原文是:「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呂祖謙認為,鄭莊公故意放任自己的弟弟共叔段坐大,再討伐共叔段是荒誕的行為,就像釣客以餌引魚上鉤,獵人以陷阱捕獸。

 

裁定書認為卡債族和銀行的關係就像上述釣客和魚的關係一樣,銀行也應對卡債風暴負一定責任,例如黃先生明明沒有經營彩券行和鐘錶刻印店,銀行業務員為方便做業績,要債務人借他人店名來寫,造成徵信不實。

 

本案裁定由司法事務官作出,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如法官作出裁定後當事人仍不服,可向台北地院合議庭抗告,但不得對抗告結果向二審或三審法院提出再抗告。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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