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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拒證權:天職與刑罰的交戰!
2006/04/27 13:51:28瀏覽1164|回應0|推薦5
聯合報社論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被台北地方法院連續三天各裁罰三萬元。

法院曾諭示,未來繼續傳訊高年億,倘仍拒絕證言,將再裁罰,「一直罰到辯論終結為止」。唯昨日開庭,公訴檢察官宣示放棄再傳訊詰問高年億,若今日開庭不生枝節,連續罰的問題有可能就此打住。

三天庭訊,高年億均堅持:不透露新聞消息來源是記者的天職,是新聞教育的ABC,也是記者的職業倫理,因此他堅持不透露的立場。

高年億的堅持,有正當理由。這不僅是他個人作為一個新聞記者的倫理考驗,更是攸關整體新聞自由與民主運作的大是大非。而且,高年億固然必須堅持,就近日輿論反應來看,大多新聞媒體同業們也不認為他應從此一立場撤守。

其實,台北地院欲以「連續罰」為逼迫高年億就範的審理手段,絕無可能改變司法考量與新聞專業之間的相持。法院若繼續裁罰,將愈難符合比例原則;又倘因高年億繼續拒絕證言而不能結案,更不符比例原則;反之,倘若最後仍在高年億拒作證言下結案,則前面的連續裁罰將盡失意義。

所以,仍應回歸到此一事件的核心本質;必須站在新聞自由與民主運作的憲法高度來思考問題,而不宜以「連續罰」的審理手段,使社會各界及法院本身皆失去深入思考的空間。

新聞界雖大多不同意法院的裁定,但對裁定理由前半段所表達的相關思考皆予肯定。這些思考包括:一:關於法院的角色,裁定理由亦主張:「按民主法治之現代立憲主義國家所採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皆禁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可見,本案法官認為,法院亦可能發生手段過當的問題。

二、裁定理由對新聞自由亦有相當深刻的論述,甚至出現「顯見保護消息來源係記者天職」的見解。此外,法官亦認為,刑事訴訟法中,未對記者的「拒證權」加以明文保障,「即屬立法未能因應時代變遷而產生之法律漏洞」;且主張,法律雖無明文,但本案願採「應予保障」的觀點。諸如此類論述,皆顯現了本案法官對新聞自由及民主運作的關懷與思考。

然而,本案法官在承認「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天職」及主張「訴訟制度禁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之後,卻仍作出處罰及連續罰的裁定,遂出現法院與新聞媒體界的分歧看法:

一、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之權利,現代立憲民主國家有持「絕對特權」觀點者;但本案卻在我國關於評量記者拒證權的司法首例上,採「相對特權」之立場,又因案情未涉國家安全,僅屬一般刑事案件,遂演成比例嚴重失衡的情勢。新聞界咸認為,法官選擇本案作創例性的判決,似乎選錯了題目;以本件作為「司法首例」,恐將平添議論而已。

二、法認院為,記者的「拒證權」屬「相對特權」,但新聞媒體界則傾向主張「絕對特權」。不過,主張為「絕對特權」,並非主張新聞媒體不受法律約制;而是主張新聞記者在專業倫理精神上,保護消息來源既為「天職」,則即使受法律制裁,亦應堅守此一「天職」。此所以在外國有新聞記者寧繫獄坐牢,而堅不透露消息來源。非如此,記者就有忝其天職,而不配為記者。

三、本案採取「連續罰」的審理手段,亦生爭議。法官引為裁罰的法條,明明排除了準用連續罰,但法官卻偏偏違法裁定連續罰,實不知出自何種見解。其實,裁定理由在結論中明白指出「證人(高年億)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到庭後,竟仍繼續就(二十四日、二十五日開庭詰究之)前述消息來源拒絕作證」,因此連續三次裁罰;唯法官留下的這幾個字,實已明白顯示高年億的拒證不是「新行為」,而是「進行中」,因此已涉「一事二罰」。何況,以罰錢逼迫記者違反其「天職」,法官究竟打算連續罰多少次,一百次?或一千次?

其實,現行法律雖未對記者的「拒證權」作何規定,唯歷來法庭上出現要求新聞工作者透露消息來源或未署名作品(如社論)的情況不知凡幾,但法院從未因新聞工作者拒不透露而予裁罰。可見,長久以來,司法界對新聞自由與民主運作亦有不明文的共識。如今,本案卻一採相對主義,二違比例原則,三施違法的連續罰,恐難承當「司法首例」的社會期待。

本案連日來引起司法界、政界、學界及新聞界之重視,儼然形成了司法界思考問題及新聞界鞏固共識、維護專業傳統的契機,實是本案最值珍惜的社會價值。至於本案所凸顯的法律未對記者拒證權加以規定的「漏洞」,似亦可因本案的激盪而開始進行立法準備。對此,我們有兩點初步的看法:

一、立法者應當考酌,保護消息來源,對於新聞工作而言,一方面屬於新聞專業道德的問題,另一方面更是民主憲政的重要憑藉,理當給予較大的空間。立法務期在「絕對的道德義務」及「相對的法律責任」間建立平衡關係。

二、至於處罰,我們傾向不主張以罰鍰為手段。因為,若以罰鍰逼迫新聞記者違反其專業道德,而倘若記者沒有媒體給予經濟支援,將使記者面臨金錢與道德的衝突;若因每日數萬元之罰鍰,逼使記者供出消息來源,背叛其良知,誠非文明法律所應為及所忍為。反之,倘若記者得到媒體的經濟支持,則數萬元的罰鍰即失意義,但對與記者原無強制命令關係的媒體卻失公平,因為,為何要媒體錢保障記者的良知?

無論司法如何以「相對特權」來評價記者的拒證權,新聞記者皆將視之為「絕對義務」。因為,這是新聞記者的天職,更是維持民主運作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2006/04/27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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