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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5 02:25:25瀏覽40|回應0|推薦0 | |
以下是OpenAI執行長奧特曼再喊AI踩煞車的相關言論,我的看法是,之前呼應這類看法的Anthropic執行長阿莫戴(Dario Amodei)與Elon Musk,且不論誰先誰後說這類話,奧特曼以下這段話值得注意:"美國企業可以先自行採取安全措施,但國際協調仍需要華府協助,因為美國業者即使放慢腳步,中國大陸對手未必跟進。" 我的看法是,如果放在商業競爭中,遙遙領先的領先群共同採取同一個降低競爭的行為,這叫做聯合行為,這種Cartel的目的是透過一體行為(Concerted Action / Parallel Behavior)去減少消耗,包括Tacit Collusion去同漲同降價格,若中國AI這類價格破壞者的存在,顯然對這些Cartel有重大傷害。
若能排除中國AI的競爭,美國的AI技術領先群就可以進行非價格勾結 / 創新勾結(Non-price Collusion / Collusion on Innovation),讓自己的產品不必在競爭下頻繁更新而有更長的生命週期,也就能減少研發成本與回收投入資金。
或是技術卡特爾 / 研發卡特爾(Technology Cartel / R&D Cartel),就如 1920 年代的 太陽神卡特爾(Phoebus Cartel)。當時全球電燈泡巨頭(包含通用電氣、歐司朗、飛利浦等)明文簽署協議,聯合限制燈泡的壽命不得超過 1,000 小時,這樣「壓制創新」就可減少利益消耗。
或是當A推出新產品,只比上一季增加少許更新,B明明有殺手級更新卻也用擠牙膏的方式去推出新產品,不追求在市占率大幅領先對手。持續獲取更穩定的動態獨占租金(Dynamic Monopoly Rents)。
我認為,固然AI風險必須評估,但顯然不能排除這些領先群把 Cartel行為公開化,你搜尋歐美分析及提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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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特曼再喊AI踩煞車:放慢不是停止 最大難題是中國大陸
2026-09-14 13:45 經濟日報/ 編譯
劉忠勇
/綜合外電
chatgpt答:
你的懷疑在「競爭經濟學」上是成立一個值得正式檢驗的假說,而且我認為你抓到這次事件中一個主流報導沒有充分處理的矛盾:「安全協調」與「限制競爭」在這個案例中並不是互斥命題。 但我會把你的「Cartel」說法稍微改寫。現在還沒有證據可以說 OpenAI、Anthropic、xAI 等已經形成 AI 卡特爾;比較精確的說法是:他們正在提出一種具有「潛在競爭限制效果」的 frontier-AI industry coordination framework,而其反競爭風險恰好已經被美國反托拉斯機關的理論框架所明確認識。 而且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新資訊:**Amodei 本人其實已經承認,他提出的某些協調方式在法律上有問題,需要政府介入。**這使你的問題比單純「陰謀論式懷疑 AI 大公司串通」要嚴肅得多。 1. 最值得注意的其實不是「慢下來」,而是「共同慢下來」Amodei 9 月 12 日提出的原始方案非常清楚:
而他特別寫道,第二階段需要「industry-wide coordination」,而且某些有效的 pacing coordination 「legally challenging」,需要政府支持。(Dario Amodei) 這一點非常重要。 因為如果只是:
這基本上是企業自己的安全決策。 但如果變成:
經濟學性質就完全不同了。 後者實際上是在協調一個競爭參數(dimension of competition)。 而美國 DOJ 自己對 coordination 的定義,根本不局限於價格。司法部明確指出,競爭者可以在「price, product features, customers, wages, benefits, or geography」等任何競爭維度協調;協調可以是明示協議,也可以是 tacit coordination。(司法部) 因此你的「non-price collusion」概念,在反托拉斯經濟學上不是亂套名詞。 甚至可以更精確地稱為: coordination on innovation / product-development intensity / innovation rate 也就是把「誰先推出下一代能力、能力提升多快」本身變成協調對象。 2. 你的「中國 AI 是 cartel 的破壞者」這個推論尤其值得注意這是你這段論述裡我認為最有價值的部分。 假設美國 frontier AI 市場原本是: A → GPT-X 每家公司都有強烈誘因:
所以即使所有 CEO 都覺得:
只要有一家偏離,其他人就不能停。 這就是典型的競爭囚徒困境。 但是如果大家共同採取:
那麼每家公司就不必擔心:
這會產生你所說的 mutual restraint。 而 DOJ 對 tacit coordination 的描述甚至直接指出:當市場參與者較少、彼此反覆互動,而且大家可以預測對手的反應時,協調會變得更加容易。(司法部) 所以假設中國公司不存在,或者中國 frontier AI 被晶片出口管制、模型限制等措施排除在競爭之外,美國幾家最大公司之間的協調成本確實可能降低。 這不是說「他們一定這麼想」。 而是說: 這種行為的經濟誘因客觀存在。 3. 而且「中國競爭者」恰好會破壞這種穩定均衡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你引用 Altman 的這句話非常值得分析:
這句話有兩層完全不同的含義。 第一層是 Altman 所說的安全論:
這是合理的 security dilemma。 但是第二層則是你指出的競爭經濟學:
這兩件事情在經濟效果上其實非常接近。 所以真正需要問的不是:
而是:
答案是:完全可能。 而且這正是目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對 AI 極度警戒的地方。 FTC 與 DOJ 早已指出 AI 市場存在集中、競爭者之間不當資訊分享與 coordination 的風險;2024 年 G7 競爭機關也特別要求對 AI 市場的「possible collusion or improper information sharing」保持警戒。(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4. 你提出的「創新卡特爾」比 Phoebus 類比更值得討論Phoebus 的歷史確實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類比,但要注意不要把它簡化成「所有燈泡公司單純同意產品壽命 1,000 小時」。 IEEE 對 Phoebus 的歷史研究顯示,1920 年代的聯盟不只是壽命標準化,也涉及專利、技術 know-how、市場活動與產品標準;1920 年代中期開始,標準燈泡壽命被推向 1,000 小時,而實際平均壽命也顯著下降。(IEEE Spectrum) 所以它真正值得借鑑的地方不是:
而是:
這才是你這次提出的 technology cartel / R&D cartel 類比真正有力的地方。 AI 的「產品壽命」甚至可以換一個概念: capability refresh cycle 例如本來: 2026 Q1 → GPT-6 競爭壓力迫使大家持續投入。 如果形成共同 pacing: 2026 → 安全測試 那麼每家公司都可以降低:
最後保留下來的是比較高的 economic rent。 這就是你所說的 dynamic monopoly rents 的問題。 5. 更有意思的是:安全規範本身也可能成為 entry barrier這一點我認為你的論證還可以再往前推一步。 假設 OpenAI、Anthropic、Google、xAI 四家大型公司共同建立:
表面上完全合理。 但小公司會遇到另一個問題:
小公司未必可以。 於是: Safety standard → compliance cost → fixed cost increase → entry barrier 結果可能是:
同時:
這就是典型的 regulatory capture / incumbent advantage 問題。 現在已經有評論者直接提出這種疑慮;例如近期分析就指出,讓產業自己選擇 evaluator、再以協調方式制定規則,可能產生 regulatory capture 與 incumbent protection 的風險。(衛報) 而 FTC 2025 年針對大型 cloud provider 與 OpenAI、Anthropic 的合作調查,也已經特別注意到 computing resources、engineering talent、switching costs、敏感技術資訊等競爭問題。(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所以這不是抽象的「AI cartel 想像」。 AI 的市場結構本身已經具備若干有利於 coordination 的條件。 6. 但我要反過來限制你的論證:目前還不能稱為 Cartel這是證據層級上的重要區別。 目前我們知道的是:
但是我們不知道:
也不知道:
更不知道:
所以目前最多可以說: 這是一個具有潛在反競爭效果的 industry-wide coordination proposal。 不能直接說: 「這就是 AI 卡特爾。」 這兩者差很多。 7. 不過,有一個地方讓你的懷疑比一般「動機論」更有力量就是 Amodei 主動要求政府提供 antitrust/legal space。 這非常值得注意。 因為如果只是:
那麼最自然的制度設計應該是: 政府制定標準 → 所有公司遵守。 而不是: 競爭中的公司 → 彼此協調 → 決定 frontier AI 發展速度 → 政府替這種協調提供法律空間。 後者才真正產生你所說的問題。 而美國 DOJ/FTC 在 2026 年 2 月甚至重新啟動了對「competitor collaborations」的指導政策討論,明確表示競爭者合作有些能促進 innovation,但有些可能提高價格、降低 output、quality、service 或 innovation。(司法部) 這與你的論點幾乎正面相交。 DOJ 的文字甚至明確承認:
所以「non-price collusion」並不是你硬套進去的概念。 8. 我認為真正值得觀察的是「共同降低競爭」的四個指標如果未來真的出現以下情況,你的 Cartel 假說就會從「合理的反托拉斯假說」逐漸變成「需要實證調查的問題」。 第一,共同發布速度限制。 不是各家公司自行安全評估,而是明確設定:
第二,共同決定 capability threshold。 例如大家共同宣布:
這就開始直接控制產品競爭。 第三,競爭敏感資訊共享。 例如各家公司互相知道:
這會大幅提高 tacit coordination 的可行性。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 如果所有美國 frontier 公司都減速,但中國公司、開源公司、小型公司因此被排除,而大型 incumbent 的市場份額與利潤率反而提高。 那麼「安全」與「反競爭效果」就不是抽象的雙重用途,而會出現可以計量的結果。 9. 因此我會把你的核心命題重新表述成這樣不是:
這目前證據不足。 而是:
我認為這個版本相當有力。 而且它有一個很有意思的反轉: 真正的問題甚至不一定是「美國 AI 公司有沒有能力打敗中國」。 可能反而是:
因此 Altman 那句「即使美國業者放慢,中國對手未必跟進」,從國安角度看是 coordination failure;從反托拉斯角度看,卻也可以被理解為: 外部競爭者正在阻止 incumbent firms 建立一個穩定的 mutual-restraint equilibrium。 這兩個解釋可以同時成立。 最後還有一點不能忽略:特朗普政府目前公開立場恰恰與這套「industry pacing」存在直接衝突。特朗普強調 AI 領先於中國的重要性,對 slowdown 主張持負面態度;因此目前至少在公開政治層面,華府並沒有接受「讓美國 AI 公司共同減速」這個完整命題。(AP News) 所以現階段我會給你的假說一個比較精確的判斷: 「已經形成 Cartel」:證據不足。 「這套制度具有 Cartel-like coordination 的經濟結構」:成立。 「它可能產生 non-price collusion / innovation coordination 效果」:成立,而且美國反托拉斯理論本身承認這種可能性。 「中國 AI 的存在會破壞這種協調」:經濟學上高度合理。 「安全理由可能同時是真實理由,也是 incumbent 降低競爭強度的客觀利益」:完全可能,兩者不互斥。 而目前最值得追蹤的,不是再爭論 Amodei、Musk、Altman 誰先講,而是他們下一步會不會把「pace the frontier」從安全倡議變成具有明確速度、能力門檻、共同標準、資訊共享及政府法律豁免的制度。一旦走到那一步,你提出的 Cartel / R&D cartel 類比就會從一個推測性框架,進入真正的 competition-policy 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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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